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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表了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新规,根据新规则“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从2018年4月30日之日起可以在港交所申请上市。小米科技,则是以“同股不同权”模式在港交所申请上市的第一股。根据小米的上市文件,小米集团股本将分为A类股份及B类股份,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通过这一制度安排,雷军仍可以控制50%左右的股东投票权,从而实现对小米集团的实质性控制。AB股制度是科技公司大佬控制公司的常见武器之一,包括百度、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京东等都使用了AB股制度。我国目前AB股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除AB股制度外还有以下五种控制公司的“武器”,共同构成少数股权控制公司的“六大武器”:
投票权委托
投票权委托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例如京东上市前,根据招股书,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股权比例为23%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控制了京东。
一致行动人协议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公司股东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人,共同成为公司的控制人,或者通过签署委托协议,委托某一股东行使其他股东的权利。
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指在公司外部建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关联公司作为平台,然后把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这个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来间接控制目标公司。如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因GP法定的权利就赋予了其控制权,因此可以用较小的股份通过平台控制公司。
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公司股东,而是委托他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记载的股东。名义股东不实际出资,但作为以上法律文件登记记载的股东,拥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实际投资人权益的风险;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对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如自身债务问题,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代持股权用以偿还名义股东债务;实际出资人无法显名的风险等。
特殊一票否决权
特殊一票否决权指股东事先约定享有的排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于特殊事项依法作出决议的权利。一票否决权是小股东反向控制公司的一种表现,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对初创企业而言,公司核心人物的控制权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企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有时更是决定企业“生”或“死”的关键。
(来源:弘韬法律顾问中心)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大学副教授。具有较强法学理论功底和办案实践,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主持省部级课题多项;多次参与当地立法、听证、法制宣传、法制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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