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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告知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主动报备社保机构。
对于非因劳动者意愿而解除/终止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除了办理离职手续、结算相应款项、出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明外,很多企业都没有这种意识: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员工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还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申领。否则,可能需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
相应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上述两规定有冲突,前者是十五天,后者是七天,笔者询广州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到广州是直接适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即适用七日的规定。
二、所谓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几乎包括了所有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形。
包括了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者存在过错被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客观情形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期满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者存在过错被解除”也是可以申领的!基本上,除了劳动者单方无法定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均属于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三、案例
案例一
单位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劳动者未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宗晓云、怀来中法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7民终881号】
一审认定
对于失业金原告提供了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被告提供了短信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失业金办理的有效期限为60日,需企业到失业金领取处备案,个人到失业金领取处申请,是企业与个人共同完成的事项,本案中,被告已到失业金领取处进行备案申领,并对原告进行了提醒,但原告未进行失业金办理,导致贻误了失业金领取有效期,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失业金的损失不予支持。
二审认定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职工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即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双方的共同行为。本案被上诉人已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申领,并告知了上诉人,但因其拒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致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故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失业金损失不予支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二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相应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大连瑞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大民五终字第88号】二审认定
关于上诉人请求不向被上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因上诉人的原因不再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请求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460元的上诉请求一节,被上诉人之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是没有按规定期限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应当及时为被上诉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诉人于2014年5月23日才收到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转交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诉人因未及时为被上诉人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被上诉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请求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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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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