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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拨付是工程建设各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之后,工程款能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直接关系到材料采购、施工进度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问题。
先来区分几个基本概念…
一、法律性质不同
付款担保属于履约担保的一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是当事人之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设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付款担保不同,法定抵押权和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
其中,法定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应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专门针对工程款拖欠而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
二、行使权利时间不同
付款担保于合同签订时作为担保条款写入合同,要求发包人提供付款担保,能使承包人在工程款回收时掌握主动权,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付款担保不仅对最终工程结算付款起作用,而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付款也起保障作用。
法定抵押权和代位权并不是合同条文规定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特定权利,所以在合同订立阶段不必考虑。
代位权是在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发包人确实拖欠工程款未付,且债务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而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仍不愿意及时给付的条件下才能行使。
法定抵押权的行使也须满足如下条件: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价款。
三、担保债权范围不同
付款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在合同中通过担保条款由双方协商约定。故在合同订立阶段,承包方多作一些努力,不但有可能得到付款担保,而且能将工程涉及的款项尽可能地纳入担保范围。
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很明确为“建设工程的价款”。从解释上看,损害赔偿债权难以涵盖在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四、法律效力不同
法定抵押权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表明其优先效力有两层意思。一是物权针对债权的优先性;二是物权间的优先效力,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因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多种,所以于同一建设工程上可能存在多个法定抵押权,其效力之先后,应依“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
代位权的法律效力不及法定抵押权,因代位权的客体限制较多。(1)对债务人的专属权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的债权,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均不能代位行使。(2)对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如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的请求权。(3)禁止让与之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解决方法
1.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2.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
在工程欠款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但是起诉之前承发包双方在协商时,对立情绪较小,发包人甚至主动表示愿意订立还款计划。承包人应抓住时机,力争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和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明确了解发包人的财产线索。
4.合理选择被告人
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违法分包合同虽然从法律来说是无效的,但是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对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完全有权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
(来源:日常生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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