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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岁未成年人因盗窃中暴力拒捕,是否转化抢劫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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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某,今年15岁,是当地有名的“头长人”,身高1.75米。一天谢某在当地圩集上盗窃隔壁村王某的一辆“大阳”轻便摩托车,2分钟后,王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即向马路300米开外的警务室进行求助,值班人员李某、伍某得知后分别向集市东西两头的马路上进行追赶。由于农村圩集上人口密集,马路两边都摆有摊点,谢某骑车一时无法脱离。很快,在圩集的东头,王某一眼就认出了自己的摩托车,一箭马步上去,王某紧紧抱住了谢某,并向警务室李某及周围群众求救,慌乱的谢某看自己被抱住,迅速从腰间拔出一把三角刀,将王某的右手臂划伤(后经鉴定伤势为轻伤)。此时,警务室李某、伍某也相继赶到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谢某带至派出所。

   本案中,谢某被抓后,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或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认为,本案中,谢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然而案发时年龄仅为15周岁,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的规定,虽然谢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谢某当场适用暴力,故意伤害王某只是轻伤尚未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依法也不应对故意伤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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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许小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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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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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和蔼、视野开阔、思维敏捷、正气昂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务实的工作作风,擅长于民商事、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讼业务。他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真诚服务于社会大众。著有《如何看待交通辅警拍照抄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何甄别刑法中的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界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浅谈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意义》、《顾问律师如何帮助服务单位审查合同》、《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法学论文。并在《中国经济网》、《人民法院报-中国法治》、《正义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民主与法制网》、《鲁中网》、《汉网》、《搜房网》等中央、省市级媒介发表民生普法类文章300余篇;其中多数文章已被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官方公众号转载,有“民生律师”之美誉。现担任《城固网》、衡阳市中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丰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皇爷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某协会组织等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还被选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入库律师、湖南涉军法律服务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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