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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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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一篇中,我们分析了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问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本篇将继续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常见争议点解析

  (一)若赔偿请求权基于违约,则是保险人代位求偿还是被保险人债权让与?

  诚然,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但该权利具有法定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依法律规定强制而直接当然地取得,无需被保险人的转移行为。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有保险代位权,均不影响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权。

  至于实际操作中,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往往会要求被保险人签一份权益转让书,声明已获得保险赔款并同意将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该权益转让书是否为必须?笔者认为其作用仅是证明保险人已经赔付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并没有放弃向第三者追责的权利,其仅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证据。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将该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第三者,均并不是保险人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条件,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才是保险人是否取得以及何时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判断依据。

  在一些司法判例中,作为被告的第三者责任方会抗辩称案件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而非《保险法》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规定,因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而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如前所述,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定,而非约定,因此不能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二)保险事故公估报告或鉴定报告是保险人单方委托,可否作为认定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需要委托公估公司或车辆修理厂对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公估或定损,而后出具公估报告或定损报告,其中评定的财产损失金额就是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金额,也是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司法实践中,第三者责任方往往以公估报告或定损报告是保险人单方委托为由不予认可。那么,保险人单方委托而出具的公估报告或定损报告,是否能作为认定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呢?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大量的司法判例也支持这一结论。而这一结论背后的法律依据,在于法律限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诉讼的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中,保险人需要证明其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以及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除此之外的关系,包括赔付是否正确,都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着重在于审理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了多少钱,是否合理,均不是第三人对保险人的有效抗辩理由。

  (三)诉讼中第三人可否主张扣减其已经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部分款项?

  《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实践中,若第三者在保险人赔付之前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部分款项,是否可以在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主张扣减已赔款?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只要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那么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款就应相应扣减第三人已经赔偿的数额。

  然而,这样的判决是否合法合理?仔细阅读《保险法》第60条第2款,其描述的情形,是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之前就已经知道第三人已经赔偿被保险人部分款项,那么保险人就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但是,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在向第三人追偿时才知道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部分款项,那么此时仍允许在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中扣减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金额,对于保险人而言是不合理且不公平的,这意味着之后保险人还需向被保险人要求退回第三人已经向其赔付的款项。另外,该条文规定是“可以”扣减,而不是“应当”扣减,选择权在于保险人。

  因此,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中,若第三人抗辩其已经赔偿部分款项给被保险人,则此项抗辩不应该向保险人主张,而应向被保险人主张。此时,若法院判决第三人不得扣减其已经赔偿给被保险人的款项,那么意味着诉讼后第三人还需向被保险人主张其多赔偿的部分金额。

  《现行的》保险法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有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是否已获得赔偿的义务,且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前也无法核实第三者是否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因为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以后才取得对第三人的权利)。退一步而言,即使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声明其未获得第三人的赔偿,也不代表在之后其没有获得第三人的赔偿。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审理的主要法律关系

  法院应主要审理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应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做实质审查(即审理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赔偿是否超过实际损失、是否实际支付赔偿款等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顾名思义,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之上的。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必然是法院审理的主要法律关系。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法院只需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形式审查,而不需要做实质审查。当然,保险人是否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法院必须予以实质审查。

  在一些案例中,第三人往往向保险人提出抗辩,称保险人的赔偿超过实际损失,对超出损失的部分不予认可。此时法院是否该审理保险人赔偿款项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款项的多少,是由评估公司/公估公司/鉴定机构等进行评估/定损后确定的,该评估的金额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没有明显相反的证据,且法院经审查保险赔款没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一般都会认可保险公司赔款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中的第25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指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二、被保险人处分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

  《保险法》第61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再赔付;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二)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预先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预先免除)

  首先,法院应当判断预先免除条款的效力。如预先免除条款有效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代位制度取得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第三者可以援引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对抗保险人。如果预先免除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就已形成,该事项属严重影响保险人责任承担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则,保险人可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取得的保险赔偿金。 如果预先免除产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该事项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否则,保 险人可以比照《保险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取得的保险赔偿金。

  (三)被保险人受领第三者清偿的

  1. 给付保险赔偿金前,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的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之前,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那么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可以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如果保险人对上述情况不知情,仍向被保险人赔付,并向第三者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第三者如果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赔偿被保险人,法院则应当确定第三者的债务已因清偿而消灭,驳回保险人的起诉。此时保险人只能要求被保险人退回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属不当得利)。

  2. 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通知到达前,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代位本质上属于法定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不必须债务人同意,而且在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才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当保险人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都有效。即第三者在通知到达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属于有效清偿,保险人向其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

  3. 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通知到达后,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

  如前所述,当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此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在通知到达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清偿属恶意清偿,保险人依据保险代位权要求恶意清偿的第三者继续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朱斌、郑家茵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商汇。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朱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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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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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从事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代表性客户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水务集团;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设计所;讯程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恒大地产;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平安保险;中国人保;长城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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