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长安公证处业务三部公证员于坤,就夫妻财产约定相关问题,接受了北京晚报记者孙莹的专访。北京晚报2017年12月28日《法与生活》专栏以《从夫妻财产协议看人生百态》为题对访谈进行了报导。于坤公证员通过列举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真实、鲜活、生动案例,反映了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婚姻、不同经历的人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态度和想法各不相同,也反映了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办理过程中严谨、细致、审慎的工作态度,并劝导人们要树立正确的夫妻家庭观念,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订立夫妻财产协议。
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不仅是即将离婚的夫妻分割财产的方式,也是一些即将结婚的准夫妻明确婚后经济归属的渠道。“你的父母你养,你有病花自己的钱治”这是一对再婚夫妻草拟的AA制约定;一对90后小年轻最怕做家务,非要约定婚后家务活一人一天;一位妈妈在拟定离婚协议时要求丈夫离婚后的财产仍有孩子一半……这些“新鲜”的财产协议反映着当事人对婚姻的顾虑和期待,也呈现出人生百态。
一、即将领证结婚,先约定有病拿自己钱治
前几天,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于坤值班时,遇到一对中年恋人到公证处做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看到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协议版本之后,于坤有点不敢相信,眼前的两人马上就要步入婚姻殿堂了。
在这份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不仅明确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更约定了婚后生活实行AA制,而AA制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我的收入是我的,你的收入是你的;你的孩子你养,你的父母你养,你的家属只与你有关,你有病了就用自己的钱治病等等……
用一句老话来形容,就是搭伙过日子。经过耐心的询问,于坤得知,男女双方均是离异再婚,各有各的孩子。男方是外籍华人,在境外有大量财产。女方的财产则主要在内地。虽然要结婚了,但俩人谁对谁的财产状况也不了解,互相也提防着,所以才有了这样“互不负责,搭伙过活”的协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要履行扶养义务。而在这样一份“奇葩”的协议中,法律规定的扶助义务荡然无存。
于坤明确告诉他们,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生活实行AA制,并没有问题,但涉及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的内容必须删除或修改才能进行公证。
于坤告诉记者,这些年做财产约定的准夫妻越来越多了,一类是年轻夫妻,父母出资买的婚房,不希望万一小两口日后感情破裂,在房产分割上扯皮,提前来做个公证确定归一方所有。
一类是双方收入差距悬殊的,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目的是预防纠纷,防止今后自己的权益无法保证。再有一类是双方都有子女的再婚夫妻。为了今后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协议内容体现了当事人对婚姻生活的态度甚至是顾虑。于坤感叹:“那真是人生百态都在一纸协议上。”
二、家务活一人一天,“90后”的约定如同过家家
一对90后的准夫妻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财产约定公证,于坤一看他们拟定的协议原稿,一股孩子气扑面而来。两人约定婚后银行账户各自独立,互不过问。煤水电气、宽带餐饮、日常家用两人按月结算,一人承担一半。让于坤公证员觉得最新鲜的是,这两个小年轻在经济各自独立之外,还特别约定了一些生活细节。由于两个人在家都不怎么做家务,所以特别在乎家务活的分工。约定每周一、三、五由女方承担,二、四、六由男方承担,周日两人轮换做家务。如一方没有按约定承担家务劳动,则自行付费请小时工。另外,在探望父母方面,俩人约定单月探望男方父母,双月探望女方父母。连春节去谁家过年都明确约定。过年时给双方父母各5000元过节费的条款写进协议,就为了防止哪方背地里偷偷多给自己父母钱。
对于这种“过家家”一般,看上去有点闹着玩似的“协议”,于坤也特别提示他们,一些未涉及财产方面的条款,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约定。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公证员办理公证的时候会适当考虑保留一些较为合理的内容,毕竟这确实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但是,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对家庭尽义务应该是不分多少的,更不是需要法律调整的,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用白纸黑字来约定,分得那么清楚,就没有家的感觉了。家务是个笼统的概念,涵盖什么内容是不是要都罗列出来?如果对方不做怎么办?拿什么来惩罚?事实上,这种协议没办法监督,也没有救济措施的,归根到底还得靠双方自觉履行。毕竟,这部分内容不是依靠法律来进行规范的。夫妻间应该弘扬的是互谅互让,互帮互爱。家庭生活幸福与否,不能靠法律来保证,更不是一纸协议能决定的。如果非要立此为据,弄个《约法三章》贴在自己家里就行了。再说了,赡养自己的父母原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难道多给一点钱,多尽一点孝心,反而成了违约行为不成?
于坤说,专门约定“家务活”的年轻夫妻绝非仅此一例。一些年轻的独生子女太过自我,奉献意识淡了,应该多考虑一下结婚的真谛是什么,是划清家务活、经济关系,还是两人齐心协力,把小家经营好?
三、丈夫突然抱回一个“儿子”,妻子要求独享千万家产
没有办成或者被要求修改的夫妻财产协议中,大多都有些“奇葩”的条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显失公平”的。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
“类似这样的协议无法进行公证,你想啊,财产都没了,拿什么还债?显然会影响履行债务的能力,也会影响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于坤说。虽然对于这种“显示公平”的协议,当事双方都会认可,但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之外,公证员还要考虑协议对他人是否有影响等其他因素,不是当事人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的。
有一天,一对当事人急匆匆来公证处,双方协议,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女方,请公证员进行公证。细一打听,女事主道出原委。她和丈夫结婚十年,感情挺稳定。丈夫是做生意的,身家几千万。虽然衣食无忧,可这些年,夫妻俩心里,准确的说是丈夫心里,始终有个疙瘩解不开。丈夫重男轻女,总想要个男丁延续香火。可夫妻俩已经生了两个女儿,妻子年纪也大了,想要儿子怕是没戏了。
几天前,丈夫没有任何先兆,突然抱回来一个半岁的小男孩。任凭家人怎么质问,他既不说是私生的,也不说是抱养的,始终不肯透露孩子的身份。平静的家庭生活一下子乱套了。妻子哭哭啼啼闹了好几天,最终也不得不接受现实。她给丈夫开出了一个条件,孩子可以养在家里,但要把全部财产和未来夫妻俩的全部收入都约定归自己所有,丈夫和这个男孩都没份儿。
看了协议,于坤表示不能予以公证。“不管是收养的,还是亲生的,男方对这个孩子都有抚养义务。不仅对孩子,男方对他自己的父母还要尽赡养义务。财产都约定给你了,他怎么履行法定义务啊?”于坤告诉记者,为防止协议“显失公平”,遇到这种财产都归一方所有的协议,公证员都会非常谨慎。
四、一份离婚协议,6处“以女方意见为准”
准夫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大多是对未来婚姻未知,从防范角度来签协议,对婚姻的期待和向往还是多一点。而对已经形同陌路的分飞劳燕来说,感情没得谈了,只能谈钱了。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大多丁是丁卯是卯,寸步不让。有时,字里行间都散发着浓浓的火药味。
一对30多岁的夫妻准备离婚,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拿到公证处办公证,协议中详细地约定了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探视等一系列内容。财产分割中的一项重要条款,让于坤吃了一惊。女方要求:无论男方在离婚后取得任何财产,都自动与孩子共同共有,孩子不能少于一半份额。
“男方离婚后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离婚协议里如此处置男方尚未取得的个人财产,实在没道理。”于坤释明之后,首先就让他们删掉了。两人的孩子还小,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除了分割财产,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占了很大篇幅。
“今后涉及孩子教育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女方意见为准;孩子患病就医,采取何种治疗方案,以女方意见为准;孩子十岁之前,男方每周末只有一天可以探视,需提前三天通知女方,其他时间能否探望,以女方意见为准……”一份协议上,一连出现了6个“以女方意见为准”。
于坤提醒说,这些“以女方意见为准”,是变相把男方的权利剥夺了。不过,男方倒看得开,有些无奈地摆摆手,说:“您就这么写吧,我同意了。她有孩子的抚养权,日常生活不以她的意见为准又能怎么办?跟她没什么商量的余地。”
除此之外,双方还约定,对孩子今后的医疗费各承担50%。乍一看,公平合理,但于坤转念一想,如果孩子病情紧急,或者一方经济能力有限暂时无法承担50%,不能及时拿出一半医疗费,总不能耽误孩子的病情吧?于是,于坤站在保障孩子利益的角度,建议他们修改为,承担50%以上费用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多出钱的一方也不至于有顾虑。
协议修订完毕,于坤还不忘提醒女方,虽然协议这样签署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慎重行使权利。“你年薪百万,想让孩子上一年学费50万的贵族学校,可这也许已经超出了他的经济承受能力,对方未必能拿得出一半来。所以,约定是约定,但也要从对孩子有利和双方经济负担能力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不能任性而为。”
五、公证员提示: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形式要依法依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很重要
有时候,一份财产约定可能是一份婚姻存续的坚实保障,即使婚姻走了到尽头,双方至少有一个好聚好散的依据,避免了对簿公堂扯不清说不明的尴尬。所以说,财产约定无所谓对错,因为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故事,每个婚姻也都有属于自己的幸福。是否需要进行财产约定,夫妻之间不要强求,也不要刻意回避,婚姻需要感情付出,也需要理性对待。
于坤说,作为公证员,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承担证明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把关,尽量排除不利于日后协议条款执行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即使双方自愿签署,也不能进行公证。有时公证员还要承担为夫妻双方进行调解的角色,站在第三方居中客观的立场,协调双方达成协议。
夫妻间要订立一份财产协议,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以双方真实自愿、协商一致为基础,一方不能胁迫另一方办理。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以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为目的。
三是协议条款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清楚,条款可以操作,别有歧义,双方才都能遵守。
若出现不遵守协议条款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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