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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不论该股权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增资)取得,股权本身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详见齐精智律师著《婚后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是共同财产》、《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共有》)。但因夫妻一方持股的产生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而分取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绝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股权所产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一方持股婚后该股权所产生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再婚前取得的股权,再婚后股权因公司净资产增加而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再婚前取得的股权,再婚后股权因公司净资产增加而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求产权登记方在离婚时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股权增值通过股东行使分红收益权、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式予以实现。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34号。
2、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方要求分割收益的,需先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股权收益后,方可请求分割该部分股权收益。
案件来源:伍开明与重庆市辰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颜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向榛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9号]
经齐精智律师检索重庆市辰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伍开明并未在该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即伍开明仅作为公司股东并未作为公司高管经营该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最高法院依然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对外转让股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持股方将股权转让所得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婚后持股方将股权转让所得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夫妻一方持股的婚内分红属于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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