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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12月21日报导《“6·22杭州保姆纵火案”因管辖权异议休庭》,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6·22杭州保姆纵火案”。然而,开庭仅半个小时,就因被告辩护律师的抗议、退庭而休庭。纵火保姆即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以“已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
党琳山称,本案是一起放火案,但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调查清楚这些事实,必须向当时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但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
党琳山称,为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他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中包括进入灭火现场的消防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但对其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也因此,他认为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合适”。
党琳山在庭上还称,他在今年11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指定管辖的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并在11月2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请,要求杭州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党琳山称,到目前为止,他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他认为,在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之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开庭是违法的。
法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但在四次释明、回绝后,党琳山仍不愿继续庭审程序。
在未取得合议庭同意的情况下,9时26分,党琳山离开法庭。临走时,还叮嘱莫焕晶:“不要回答法庭上任何问题。”
法庭认为,辩护人党琳山无视法庭纪律,未经同意,擅自离庭,视作拒绝继续为莫焕晶辩护,并宣布休庭。
从昨天起,网上评论就众说纷纷。有律师认为党琳山律师坚持原则,冒着被行政处罚的危险为纵火保姆争取合法权益,值得点赞。也有律师认为党琳山律师的行为严重错误,至少是不妥,一方面提出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因为法庭不接受自己异议就退庭更是“闹庭”表现。“在商言商,从法说法”,我们来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1、管辖异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保姆纵火案中被告人莫焕晶可能判处死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只要认为必要,对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具有审判权,但这些规定并不能否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而且是否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审判,其决定权在上级人民法院。即使党琳山律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指定管辖申请,在上级人民法院没有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做出干预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审理与法有据并无不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就使得人民法院当庭驳回辩护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后,辩护人并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也就意味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党琳山律师的管辖异议申请,党琳山只能服从法院决定。
2、证人到庭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说明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满足3个条件,即对其证言有异议、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党琳山律师当然有权申请证人到庭,但我国法律设计却将证人到庭的决定权交给法庭,虽然不合理却合法。
当然,我去年也曾遇到向法院申请证人到庭法院却以无法通知证人为由予以拒绝,我干脆“留一手”让家属联系证人在法庭外等候,“证人到庭”也就变成辩护人“举证”。党琳山律师应该能预见到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接受证人到庭特别是一次申请38名消防员到庭,他应该有相应的“自行调查取证”措施。寄希望于人民法院调取对被告人可能有利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例如监控视频总是关键时刻“坏了”。
3、律师退庭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予律师“退庭”的权利,除非是“退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党琳山律师“退庭”的行为,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解为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还会被理解为扰乱法庭秩序,其结果很可能是要求纵火保姆莫焕晶更换律师或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而且党琳山律师面临着被所在地司法局停止执业、罚款的处罚措施。
至于党琳山律师要求其他律师“爱惜羽毛”不要代理纵火保姆莫焕晶案件,并不能阻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莫焕晶另行委托律师或通过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党琳山以为没有当事人委托律师就不能参与辩护,这说明他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并不熟悉,或者说他没有从事过过法律援助。
律师“退庭”如同运动员“退赛”。即使是国际大牌球星即使是裁判确有错误,都免不了“禁赛”、“罚款”等处罚,赛事组织方认为这是对观众的不尊重也是对体育赛事的不尊重,律师“退庭”其实也如此,尤其是律师本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力量最薄弱的群体。
此外,本案不同于那些反抗强权的敏感案件,那些案件辩护律师的“死磕”很容易因为舆论对弱者的同情而披上“正义”外衣,虽然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争议。本案是纵火保姆剥夺了母子4人生命的惨剧,舆论天然站在受害者一边。此时辩护律师的“死磕”只会适得其反,除了极少数律师坚守“程序正义”,更多人关注“实体正义”。法律人首先是人,法律理性不能背弃人性。中国没有引入陪审团制度,如果引入陪审团制度则纵火保姆莫焕晶更是必死,保姆烧死家主母子,正常人性谁能容忍?
律师要有法律理性,更要有法律人人性,尤其是公诉人背后不仅有公权力更有受害者的眼泪与鲜血时。就象东京审判一样,辩护人提出远东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不具有审判权,应该交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管辖,合议庭驳回管辖异议后辩护人接受合议庭决定,何曾有“退庭”抗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redfoxzhu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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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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