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滴滴”等网络约车平台的兴起,大家对网约车已经非常熟悉,很多私家车主都通过网约车平台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在闲暇时间跑专业、快车来赚外快。但是,大家似乎在整个过程中均未考虑过保险的问题,那么,私家车用作网约车,如果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呢?
案例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案例
仇国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易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02民终5754号。
2016年9月28日,仇国明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倒车时,车辆右前轮与放在地上的包相接触,造成保内的摄影设备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仇国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易家明将摄影设备送去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公司进行修理,支付维修费16 764元。仇国明驾驶的×××小客车,登记为非营运性质,并在平安保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平安保险认为在事故发生时,仇国明正在进行网约车服务,改变了车辆的用途,故其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仇国明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注册成为滴滴司机后,每月平均运营50-60单,其行为已经使其车辆的用途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该营运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故仇国明未通知平安保险其车辆从事营运的信息,使平安保险不能行使合法的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要求增加保费的权利,而且该通知义务属法定义务,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仇国明并不能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处于运营状态的辩称对抗其应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情况采信平安保险的意见,平安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
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故支付的保险费高。
而用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过打车软件平台接下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 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使得保险车辆发生危险概率明显增高。
因此, 如果车主将私家车用于提供网约车服务,原则上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的。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私家车进行了网约车服务,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了?
案例2——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案例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杨乔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沪01民终6503号。
2016年3月28日,杨乔基为其所有的牌号为苏AXXXXX的荣威CSA7181TDMB轿车向长安保险上海市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被保险人为杨乔基,保单上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保险期限均为自2016年4月1日零时至2017年3月31日24时,交强险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商业险下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4,843元,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其中商业险基本条款类别为:机动车辆保险家用车车险条款。
2016年5月8日12时43分许,杨乔基之子杨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华夏高架唐黄路出口处不慎与案外人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DX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全责,周某不负责任。
杨乔基为此次事故承担牵引费用300元。
后杨乔基向长安保险上海市分公司报案,长安保险上海市分公司查勘后一直未出具定损意见。
2016年9月18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接受委托对杨乔基车损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物损的维修费用为42,300元,并产生评估费用1,460元。杨乔基车辆经上海A有限公司修复,杨乔基向上海A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4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杨某系利用嘀嗒拼车平台从事网络拼车。
拼车的方式为:
在该平台上车主接单的方式为先由车主设置上下班地址和时间信息,后由平台根据车主设置的信息自动匹配推送顺路订单,再由车主从中选择订单。
拼车的费用为:
由平台按照合乘所发生的油费、车辆损失、人力成本等进行合理分摊。
据此,从行车路线的设定、乘客的选择以及乘车费用的计算等方面,均可反映该种拼车方式是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为目的,与按照乘客需求选择行车路线,以牟利为目的的网约车相区别。
根据现有证据,事故发生当日,杨某系在上班途中,其所搭载的乘客亦是由嘀嗒拼车平台根据其上下班地址及时间匹配的顺路订单,经匹配的订单路线并未超过杨某住址与单位之间路线的合理范围,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亦是由嘀嗒拼车平台计算得出,且明显低于盈利性收费标准。
据此:
在未有证据证明嘀嗒拼车平台实际运作方式与其宣称的拼车规则相悖的情况下,杨某利用该拼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之行为,而非以牟利为目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行为,该行为既未超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亦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
长安保险上海市分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车辆从事网络拼车实际上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一种形式,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产生有其合理性,从公共交通发展的角度来看,私人小客车合乘既可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又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城市污染,符合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也是政府鼓励规范发展的行为。
保险公司不能因此种行为免除自身的保险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区分当事车辆是从事有牟利目的的运输营运行为,还是有偿合乘行为呢?
1、从收费性质上区分
合乘收费的性质来看,合乘是一种有偿合乘形式,但有偿合乘与盈利性收费不同,若该费用明显低于出租车等盈利性收费标准,结合汽油费、车辆折旧费、驾驶员人力成本等综合因素,驾驶人通过收取一定费用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存在一定合理性,因此,合理合乘费用的收取应当认定为补偿性质。
2、从驾驶人职业上区分
若驾驶人本身具有正当职业,不以网约车收费为生活来源,仅在上下班途中拼车降低出行成本,则其主关上并不具有盈利目的。
3、从行车路线区分从行车路线上区分
拼车合理区间的认定应与驾驶人出行路上应当具有相当的吻合性。
比如案例二的上班地点在浦东迪士尼乐园,本身行程相对较长,因搭载两名合乘者行驶的路线是合理路线,长安保险上海市分公司不能简单地从开车路线的选择上认定拼车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杨乔基车辆从事网络拼车活动不属于运营行为,长安保险上海市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杨乔基车辆从事网络拼车活动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长安保险上海市分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按约予以理赔。
律师的意见及建议
自用车辆和营运车辆具有明显不同的危险程度,如果在购买保险时声明的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则不建议大家以网约车服务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若以网约车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则在购买保险时,将车辆用途声明为营运,以避免在车辆发生事故进行保险理赔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商汇。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从事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代表性客户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水务集团;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设计所;讯程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恒大地产;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平安保险;中国人保;长城资产等。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