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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文本的修改,不少人认为并没有什么大的学问,不就是改改格式,错别字,标点符号吗?对于较有责任的合同文本修改者,无非再琢磨下逻辑关系,理清表达的次第顺序,打磨措辞及规范表述罢了,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更没有什么神秘,或值得大惊小怪的。
时下,各行各业无不钻研各式套路,以为只要深得套路的机枢便可以自以为是了。“套路”虽然可以一时唬人,但却难以一世懵人。如果按前述的方式修改合同文本,未免太低估合同文本修改的技术含量和艺术效果了。前文所述合同文本的修改方式不过是浮于表面,三脚猫功夫而已。
笔者不才,愿意分享这些年合同文本修改的点滴心得,以期引玉。
第一步:研读文本旨意,切勿轻举妄动
面对合同文本,不少人习惯跃跃欲试,边看文本边动笔修改。虽然这样的修改方式,表面看起来既节约时间,又显示了专业,但这样的修改方式最好在合同文本经初次修改后,后续采用较为有利,如果对文本的初次修改就采取这样的修改方式,难免“欲速则不达”,牵制了修改的进度,影响文本推敲的质量。
笔者以为,面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除非一开始便介入了合同文本所涉事项的沟通,谈判,磋商并领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目的,否则,不能想当然凭既有的职业经验,对法规的谙熟,便“闭门造车”,而罔顾当事人追求的内在意思。
面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尤为紧要的是先研读文本,吃透、弄懂合同文本的核心思想,咀嚼出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如果通过合同文本,难以明了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文本的旨意,作为专业人士,需要找出合同文本中的疑点、难点、重点等问题,结合此前的经验,将该类型事务所涉的注意点和风险点的清单列举出,然后与当事人逐一沟通,解除疑虑和顾虑,弄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比如,自然人甲声称拥有一块地,自然人乙资金充足,两人商议合作开发地产。自然人甲草拟了一份合同,自然人乙觉得资金投入不是小数,便找律师把把关。律师一看该文本,既无法确知自然人甲所声称的“这块地”是什么性质,又不能确知自然人甲为“这块土地”有无注册项目公司,是否拥有《不动产权证》等,如果仅在合同文本上进行微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就涉及到交易模式,财税筹划等系统法律风险梳理及把控等问题。
综上,会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知晓合同文本所约定事项的全貌尤为重要,否则,盲目修改合同文本不过是花拳绣腿,毫无实益。
第二步:检索最新法规与司法判例,谋定后动
对律师有所了解,或做律师长的人,自然明白律师并非天生就会“十八般武艺”,每个人都有所倾重特长。正如此,个体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总有短板,或不擅长的领域。
面对此问题,若有团队分工协作,专业互补自然容易解决,若遇团队人员都不擅长,或团队人员过于忙碌,或远水解不了近渴的境况,作为临时处理的律师,该如何处理较妥?笔者以为,除了向圈内的专业律师沟通讨教外,还需临时抱佛脚,及时的学习研究,除非时不我待,当下急需处理。
其实,有经验的律师,每遇法律事务自然而然会有主动检索最新法规,最新判例的习惯。这是基于法规不断推陈出新,司法裁判的技术和对法规的理解及法治思维日臻至善。如果一味的刻舟求剑,难免将当事人的事务陷入困境,毕竟这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
既然常规事务,专业内的事务尚需如此,对于新的业务,更需要研读专业领域内的法规,研究司法判例,只有将法规和判例结合研读,才能找到“纸上法规”与“现实法律实务”之间的筋骨相连,才能明了在司法实践中,该合同文本所涉事务已存在的问题,便于修改合同文本时,有针对性修改,做到未雨绸缪!这样才能有机妥善处理现实法律实务。
就前文案例而言,单就财税筹划来说,如果不对最新财税政策、法规进行研读,自然难以合理绸缪财税,对当事人而言,难免带来损失。
因此,文本修改的功夫在修改之外,需要检索法规,研究判例,融会贯通法规和最新司法裁判精神,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箭无虚发。
第三步:纲目并举,目的与合理合法的协同
待前期工作做足以后,接下来,需立足文本做文章。
作为律师或风控人员,首要论证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与现有的交易模式有无冲突。对此,笔者曾在拙文《设计合同的关键:交易模式的整体谋划和系统论证》中提到“就合同的形式,内容等方面,孰是孰非自然容易判断,但为什么要拟定这样的合同,而不是那样的合同,为什么要选择这样的模式,而不是那样的模式——则显现这门铸剑之术的博大精深。”如果说合同的形式,内容,文字处理属于形而下的“术”的话,那么交易模式的设计,合同的定性论证则属于形而上的“道”。
众所周知,任何一份合同都隐含着起草方的目的。任何一份合同的“面世”必然体现了起草方的价值取向或目的构造,以使最终该合同签订后,己方的目的得以充分、周全固化,从而通过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实现之,即便“事与愿违”时,也能通过合同的事先设计寻求较佳的维权路径,以此弥补己方的损失,或者通过合同的合理设计促使各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避免法律、道德等风险,从而实现交易各方目的,达成共赢局面。
但这个隐含在合同文本中的“目的”是否能够讳莫如深,是否能够达到“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目的,还取决于“交易模式”是否与其匹配,是否能够经得起法规的检验,而不至于被判定为“无效”的后果。
这是修改合同文本的核心,如果一份合同文本不将“交易模式”的合理合法与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一体考察,那么这份合同显然有名无实,不过是“流于形式”的自欺欺人而已。这也体现合同文本修改者的法律素养和功力高下。
因此,一名严肃合格的合同文本修改者,定然不会受制于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条条框框所掣肘,而应跳开合同文本的自然行文,解决交易模式的合理合法为首要,否则,这个“九层之台”没了“垒土”,“千里之行”缺了“硅步”,焉能实现?
就前文案例,对于自然人乙投资来说,是想固定收益,还是既要固定保底收益又要参与分配经营红利,或垫资建设后分房产各自使用或销售,或自然人乙有融资渠道,可以融得后续地产开发资金等,同时,弄懂自然人乙的目的后,还需考察合作土地的性质,有无权属证书,是否注册了项目公司等,才能提出、论证交易模式的方案,并分析利弊,而不似《隋唐演义》的程咬金不分青红皂白便挥动三把斧乱砍。
总之,虽然条条道路可通罗马,但选择哪条路最直接、快捷、有效才是当事人所想要的,而不是南辕北辙,渐行渐远。
第四步:由里到外的系统梳理,形式与内容齐飞
一旦交易模式论证充分,确定以后,合同文本的斟字酌句,咬文嚼字便是大多人所喜闻乐见的“套路”或拿手好戏了。
不过,有不少人容易陷入固定的思维模式,比如,有关争议管辖的约定,总喜欢明确约定对己方较为有利的“地盘”管辖。但这样的约定并非一定能“遂人愿”,难保对方就这“碍眼”约定没有看法。与其这样露骨的约定让对方不快,还不如显得“大度”点根本不提,比如,对于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等规定可知,除了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外,还囊括了对于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在接收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交易行为地等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这样的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为发生争议纠纷法院管辖指明了适用规则,因此,对于争议管辖的约定,完全可以结合合同内容的实际“潜谋于无形”,而毋庸画蛇添足引来对方不悦。
还比如,为解决合同签订后,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玩失踪”等情形,有必要对文书送达地址,或发生争议后《合同解除》文书,或提起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进行详细约定,以解决事后送达不能的难题。但这些,却常常被人忽略。
合同文本的修改,若能够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固然更好,但又不能过于机械,而不顾对方当事人的文化层次和对合同文本的偏好。比如,有的当事人不喜欢长篇大论,太过于细枝末节的约定,担心这里边的陷阱设计。面对这样的对手,修改合同文本前,或许己方当事人会事前交代,让合同文本修改者心中有数,有时,己方当事人也不太清楚对方的偏好,就需要试探性地通过合同文本的苛刻修改以“投石问路”,通过首次交锋摸摸对方的“底细”,便于策略调整。
如果对方是“大老粗”,我方最好“投其所好”,将核心的条款加以简明约定就好,但关键的责权利需通过具体条款“消融无形”,让对方难以察觉为上。对于“投石问路”的情形,大可根据对方的意思,将己方的核心意思“分解”在各条款中,从面上看,几乎迎合对方要求修改,实质不过是“换汤不换药”,“朝三暮四”而已。
当合同文本的内容充分拟定后,需要由里到外进行系统梳理,将某些有利条款散见于文本之中,做到“常胜于不争不费”。
除此外,合同文本的形式也需要打磨,最好借鉴政府公文的版式编排,显得规范、美观且庄重。
总之,正如古人所说,“智用于众人之所不能知,亦用于众人之所不能见。”合同文本的修改定当如此,围绕当事人的目的,锤炼交易模式,纳入合理合法的轨道,追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又需兼顾相对方的诉求,促成交易,纵横捭阖,携手共赢,皆大欢喜。
来源:微信公众号|方圆律政(ID:fangyuanlv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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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李博,70后新锐律师,评论员。现上海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律师执业15年,现致公党党员,云南省保监局社会监督员,西南政法大学首批咨询委员,西政云南校友会发起人之一,西政云嶺学社创始人,西政雲嶺大讲堂缔造者。
致力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投融资;公司并购、改制与破产及清算;建筑工程、房地产;矿业等领域法律事务。一直倾力于民法基本理论、民法热点问题及民法哲学、法哲学等方面研究;先后在《中国法律评论》、《方圆律政》、《中国律师》、《民主与法制》、《社会科学家》、《温州大学学报》、《四川理工大学学报》、《现代物业》、《重庆律师》、《民法哲学研究》、《云南经济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著述《法意人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研究》,《保险法律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防控》,正筹划《文明的门前》专著出版,秉承“岁月流逝,笔耕不辍”的信念,诠释“嘴巴子、笔杆子、脚丫子”的“诸子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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