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免费 王文杰 时长/课时:45分钟/0.99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8,181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一、问题的提出

  常言道,水火无情。一场大火不仅会使财产毁于一旦,甚至会夺去很多人的健康和生命。上海胶州路“11·15”火灾事故导致整栋公寓楼过火,58人丧命,教训尤为惨痛。相关人员和单位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笔者注意到,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辅之以民法方面的救济和保护,烧毁的财产就得不到补偿,甚至会有很多人无家可归,其结果势必将破坏社会的和谐,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高度考虑,制定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则都是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

  面对每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政府为社会和谐稳定计,不得不为事故的责任者买单,这种拿纳税人的钱为事故责任者买单的行为的合法性无疑会遭到社会各方面的质疑。笔者认为,为了让受损的财产及时得以补偿,民事赔偿必不可少。笔者作为建设工程领域里的一位资深律师,曾经代理过很多跟建筑有关的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发现实务中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操作很不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我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对此类案件的民事赔偿适用规则作出规定;二是审判人员对消防专业知识不太了解,导致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及具体特点认识不够,比如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范围和法律边界等认识不清等;三是火灾事故案件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都在火灾中灭失了,造成火灾责任认定、损失有无证明及损失数额确定困难等问题;四是由于以上原因,法官在同一个案件中多次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事实认定及法律的适用偏差加大等。

  本书(指《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意在发现和总结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疑点与难点,探讨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的不同,并揭示火灾事故民事索赔的一般规律,但愿能为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二、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及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二)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方可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和动物致害责任等。

三、分析问题

  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来衡量,如果相关要件齐备,那么火灾事故导致受害人损失的行为,应属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要想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以及该主体的赔偿责任,首先要弄清楚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具体是指什么,进而确定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火灾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消防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012年,公安部第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9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30条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法律规范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要用这些规则解决专业领域里的法律问题,就要把这些规则运用到这些专业领域里去,所以笔者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这种划分把导致火灾事故的过错行为分成两个层面:一是起火原因层面,二是灾害成因层面,这一点与我国《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是一致的。火灾的预防、扑救是按照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的规律来进行的,应该说,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是从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以及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的角度涵盖了火灾事故侵权的大部分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和民事侵权行为。为什么要说大部分,而不是全部?是因为我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所说的灾害成因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并且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但是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过错行为除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层面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外,还包括,比如虽然没有违反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但违反生活常识导致了火灾的发生、蔓延、扩大的行为。可见,从民法角度讲,过错行为的范围要比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层面的违反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大得多。所以,在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关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层面的过错行为,也要关注其他方面与火灾事故损失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比如违反生活常识的行为等。

  因此,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只包括了火灾事故民事案件中的部分侵权人,而不是全部。如果我们只关注这两个层面的侵权人,有可能漏掉部分侵权人,导致案件判决不公。因此,我们只能以消防机构认定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为主要证据,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导致起火和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来确定责任者,这应该成为我们处理火灾事故索赔的基本思路。

  (一)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是火本身、火灾本身还是引发起火的行为   以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

  实务中,经常有争议的问题是,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是火本身、火灾本身还是引发起火的行为以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尤其是在处理起火原因不明的案件中,争论尤为激烈,因为两种不同的答案会让法官对此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审判实务中,有很多法院认为起火原因虽然不明确,但是只要起火点在你管理的范围内,那么管理者就有过错,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误把火本身以及火灾本身当成了侵权行为,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公。

  火灾事故成因有关理论告诉我们,在火灾事故民事侵权案件中,人的不当行为引燃起火,因火势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才形成火灾。因此,可以推断,火本身以及火灾本身都不是行为,应该是行为引起的后果,火灾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法律只能追究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追究火本身以及火灾本身的法律责任。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以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才可能是侵权行为。举例说明:吸烟或违规使用电气焊导致火灾,侵权行为首先是吸烟或违规使用电气焊的行为,然后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引起火灾发生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引起火灾的行为一般是作为的方式,即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禁止义务,如违规用电、用火不当等引起火灾。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即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如未按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安装消防设施,未达到消防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耐火等级等而引起火灾或使火灾蔓延、扩大,等等。

  消防机构在认定灾害成因时,要围绕火灾现场显现的火势发展、蔓延途径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根据火灾实际,从火灾控制和火灾扑救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以下几个方面:建筑物、堆垛、罐区等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构件、装饰装修,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防排烟设施、消防通讯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源;火灾荷载,可燃物品、材料性质;建筑物开口、未封堵的孔洞情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消防队接警、出动、扑救情况;处置初起火灾的单位员工、社会群众的灭火常识和火场自救逃生能力;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情况;其他导致火灾失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实,等等。

  根据我国《消防法》以及消防技术法规的规定,判断以上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果有,且是这些行为中一种或多种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那么该行为就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以上所述只是灾害成因层面的过错,除了灾害成因过错,还必须要首先考虑起火原因层面的过错,如不当用火导致起火等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构成火灾事故侵权的仅指人祸导致的火灾,不包括天灾导致的火灾,如果仅是天灾如打雷导致的火灾,一般就不构成侵权案件。当然,这只是在引发起火层面,如果有人为的原因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那么,也构成侵权。

  弄清楚火灾事故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对律师代理或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二)火灾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火灾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与其他侵权案件无异,按照通说应为四个:火灾事故侵权案件中行为的违法性;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要件。所不同的是,每一个要件根据具体情形可能要分出多个层面。

  火灾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形成过程有一定的规律性,其形成过程大致为:行为首先要引发起火,火势因失去控制而形成火灾,火灾蔓延、扩大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我们必须沿着火灾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形成过程,或者说大火燃烧的过程来寻找行为过错并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上述过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一是行为引发起火;二是火势因失去控制而形成火灾,蔓延、扩大导致损失。

  以上海胶州路“11·15”火灾事故为例:施工人员违规使用电焊引发起火,不合格的易燃保温材料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上海官方及法院没有提到材料是否合格,本案例只根据媒体报道作分析,媒体报道说材料不合格。)

  从火灾原因来分析,按照有关规定,火灾原因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首先,从起火原因层面看,施工人员所在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起火,负有过错责任;其次,从灾害成因看,由于使用了易燃的保温材料,大火在短时间内从下部烧到上部。由于火势迅猛,根本来不及扑救,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除此以外,当然还要考察是否有其他原因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如消防规划情况、消防系统的设计情况、施工情况、维护使用情况等,是否违反了消防法律、技术标准的规定等。

  由是观之,正是由于违规使用电焊引发起火,以及使用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易燃材料等,存在消防隐患,才导致了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形成。违规使用电焊的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使用易燃保温材料的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在火灾事故侵权案件中,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还可能有我国《消防法》第58~69条中相关条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行为,都可能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因素,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承担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我们过多地关注起火原因层面的责任主体,很少关注或者忽略灾害成因层面的责任主体,导致加重部分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而减轻了另一部分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甚至让一部分责任者逃脱法律的追究,一部分责任者为另一部分责任者充当了替罪羊。

  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构成了整个的火灾原因。起火原因揭示火灾是怎么发生的,灾害成因解决火灾是如何发展蔓延成灾这个问题的。所以,火灾成因的提出,是火灾调查理论的跨越发展,不仅对开展火灾调查工作,提高人们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能力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处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特点描述

  (一)侵权责任主体的多数性

  按照相关规定,火灾事故的形成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两个阶段,那么侵权行为主体也应该主要在这两个阶段确定。

  1.起火原因层面的侵权责任主体

  实践中,起火原因是很多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人们的思想麻痹,用火不慎,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机械、电气设备不良,安装不当而引起的火灾;

  第二,由于自然的、化学的或生物的作用而引起自燃起火;

  第三,纵火。

  具体地说,通常又是以下原因较多:用火不慎;用火设备不良;违反操作规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不当;爆炸引起的火灾;自燃起火;静电放电、雷击起火;纵火;等等。

  一般情况下,一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只有一个,此种情况下,在起火原因层面的责任主体只有一个,但也不排除有多个起火原因引发起火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在起火原因层面会有多个责任主体。所谓责任主体仅指人的不当行为主体,而不包括天灾等自然灾害。

  2.灾害成因层面,即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成灾的责任主体

  火灾报警晚、初期火灾扑救不及时;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和行为都可能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这些原因一旦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会成为火灾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比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消防通道被堵;防火间距不够;消防栓没有水,或者有水但水压达不到使用要求等,这一系列防火及扑救设施,凡是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并且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都会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管理维护单位以及封堵消防通道的单位,还有其他不落实消防责任的人员或者单位,都是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3.其他

  除了上述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层面的责任主体外,还包括其他一些主体,这些主体虽然没有违反我国《消防法》的具体规定,但违反了生活常识等,属于盲目自信或者疏于管理等原因,导致起火,进而成灾。如果用概括的语言表述的话,应该是(如前述):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总结了火灾事故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主体。可见,在同一起火灾事故责任中,有如此众多的责任主体,体现了此类案件侵权主体的多数性和复杂性。这是火灾事故民事侵权类案件区别于其他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归责原则的多元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一起火灾事故,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角度会有多个侵权责任主体,每个主体都有不同的行为,有的是一般侵权行为,有的是特殊侵权行为。比如电气产品质量缺陷故障导致起火,由于建筑所用材料等不符合消防法及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成灾,在两个层面都有侵权责任人,都构成侵权。在起火原因层面属于特殊侵权,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在灾害成因层面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原则来归责。这样就导致在同一个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归责。对于火灾原因不明确的案件,适用归责原则会更复杂。这是火灾事故侵权案件区别于其他侵权案件的又一主要特点。

  (三)多因一果性

  “多因一果”行为又称“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分担原则。必须指出的是,“多因一果”行为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的存在,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创造了条件或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多因一果”行为与无意思联络人的共同侵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而构成共同侵权。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 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也有偶然性, 但其结合的紧密程度已使数个行为凝结成了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对受害人产生了不可分割的损害。正是由于这种不可分性和关联紧密性才产生受害人损害的必然性, 并成为构成共同侵权和适用连带责任的基础。反之,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独立的作用,原因力能够分割、能够比较的,是非必要因素,不能认定为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

  一场火灾是由一系列相关责任人作为的或者不作为的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损害的结果只有一个,但这一个结果却是多个责任人的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有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有的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这样一来,案件的操作难度可想而知。

  (四)因果关系的多层次

  主体的多数性和行为的多数性导致因果关系的多层次性。每个主体实施一个行为,作为的或者不作为的,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这样因果关系也是多层次的。起火原因层面的主体实施的行为是不慎导致起火,而灾害成因层面的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主要是不作为的行为。比如,上海胶州路“11·15”火灾事故,电焊工违规使用电焊导致燃烧,由于在时间和空间上没有控制住该燃烧,通过不合格的保温材料等因素蔓延、扩大成灾。电焊工的行为和生产、买卖、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表现出因果关系的多层次。

  (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务中,认识不一,判决结果各异。

  笔者认为火灾原因认定应该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该认定还是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可谓“一责带三责”,该证据会对三大诉讼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当事人为了不承担或少承担法律责任,会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旦启动行政诉讼,就可能存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形,在行政诉讼没有结果之前,民事诉讼暂不能继续进行。

  将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火灾原因认定涉及消防规划、消防管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调查等各个环节,行政诉讼是对各方工作是否合法合规的全方位检验,甚至能够让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浮出水面,因此,行政诉讼很有必要,否则,消防管理将成为司法监管的真空地带。

  (六)是人祸,不是天灾,或者既有人祸又有天灾

  火灾事故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应该属于人为的行为,是人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是指人祸,而不是天灾。天灾具体是指风雨、雷电等自然灾害。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风雨雷电一般属于不可抗力。

  在火灾事故侵权类案件实务中经常会有天气的因素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的情形,比如,火灾当时风力如何?几级风?方向等,这也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因素之一,那么在分配责任时,天气的影响因素也要考虑进去,减少责任人部分赔偿责任。

  (七)财产损失举证及鉴定困难

  我们知道,火灾基本都是毁灭性的,现场很多有价值的财产、财产证据都有可能被烧毁,甚至连一点痕迹、遗留物都没有了。消防机构统计损失,鉴定机构鉴定损失都要根据现场遗留物进行统计和鉴定,那么,没有了原始证据,统计和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就要大打折扣。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受害人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诉讼就会陷入被动。

  (八)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存在的六大难题

  如上所述,火灾事故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可能都烧毁了,或者固定证据不及时,所以导致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很大难度,归纳起来有六点:一是立法缺陷,二是火灾原因确定难,三是财产损失举证难,四是证据固定难,五是司法鉴定难,六是保险公司理赔难。导致的后果是让当事人很难服判。不服判决的当事人会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或者不断上访,花钱找关系,甚至采取其他不理智的方式或者极端的方式来维权。本书所选的几个案例,就是这样经过了上诉、发回重审、抗诉等,所有法律程序都用尽的情形,之所以有这样的情形出现,就是因为以上六大难题所致。

  (九)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条是指在房屋、仓库、厂房等在租赁期间,因火灾导致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情形下的民事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可以选择案由的法律规定。

  另外,我国《合同法》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些条款内容看似很明确,其实在适用中经常产生歧义,如何谓“妥善保管”?何谓“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法律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实务中各自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进行解释,导致案件很难解决。实务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本书就列举了这样的案例。

  (十)法官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如上述,处理火灾事故侵权案件有6个难点,这6个难点要求主审法官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责任主体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主要是指火灾原因不明的案件。

  关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例,综观各法治国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主要由实体法进行规定,如德国、日本等;二是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如法国、美国等。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类型,除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外,民法和相关的特别法中也有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1.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对举证责任不完全的规定,主要从行为责任角度分配了举证责任,可以说,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条规定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进行的完善,从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方面解释了举证责任,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通过有关条款对该规则进一步细化。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款较明显地体现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有关内容。

  以上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2.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上述一般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了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的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于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案件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是很实用的,尤其是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火灾事故侵权案件与其他侵权案件有着以上诸多不同,这些不同点也是这类案件的难点和疑点。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案件处理

  如前所述,火灾事故当属侵权案件,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如果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首先就要分辨是哪一种侵权责任。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给出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这也是火灾事故侵权案件比较复杂,比较难处理的原因之一。根据笔者个人对此类案件的代理经验,笔者认为,火灾事故侵权案件必须根据引起火灾发生,蔓延、扩大的原因行为来判断是属于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如果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引发的火灾,应该属于特殊侵权,比如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而因为用火不慎等原因引发的火灾,应该属于一般侵权,比如,施工违规使用电焊导致起火并成灾的情形。另外,从消防火灾事故调查角度看,火灾还有其特殊性。比如,有的火灾事故能够查清火灾原因,有的火灾事故不能查清火灾原因,据此,我们可以将火灾事故案件分为火灾原因明确的案件和火灾原因不明的案件。火灾原因不明的案件又可分为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明确的案件和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不明确的案件。通过以上阐述,可以总结出一个处理火灾原因明确的火灾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即按照起火原因确定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然后依据相应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人。

  那么在火灾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适用哪个归责原则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并进而确定侵权责任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有很大的分歧。

  实务中,对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有人认为,起火原因不明确,但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明确的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管理者有过错;

  2.也有人认为,既然起火原因都不明确,那又如何归责呢?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此种情况下,当事者没有过错,无须担责;

  3.另外,还有第三种观点,适用公平原则,其依据是,既然火灾原因不明,说明双方都没有过错;

  4.按照风险控制原理确定责任人,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认为出租人将租赁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该租赁物的风险就随着使用权一并转移给承租人;

  5.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让承租人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否则,承租人承担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都经不住仔细地推敲。

  先说第5种做法,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妥善管理”义务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解释,到底何为“妥善管理”,各有各的解释;

  第4种做法,认为“出租人将租赁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该租赁物的风险就随着使用权一并转移给承租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可以视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了受让人,但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适用此观点就加重了承租人的义务。

  第3种做法,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平原则不是归责原则,是财产分担原则。

  第2种做法,这种观点的问题是只局限于起火原因,未挖掘、查找灾害成因层面的过错,比如管理等其他原因,这种观点钻进了死胡同。

  第1种做法,适用过错推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此规定,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方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58条)(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第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第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第85条)

  6.堆放物侵权。(第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第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第91条)

  以上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的具体情形。除此以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那么,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此条款确立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的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根据本条之规定,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再参照本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依据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最后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火灾原因不明,是指起火原因以及灾害成因不明确,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责任人,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分配举证责任。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除了考虑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考虑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外,还要根据火灾事故案件本身的特点,如火灾原因不明的具体原因。

六、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如上所述,处理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审理难点,一是火灾事故原因认定难;二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难;三是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范围举证难;四是火灾事故财产损失数额鉴定难等。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推行火灾保险制度。保险制度的好处至少有二:一是固定了火灾财产损失的证据,因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要有财产清单,这个财产清单是证明财产损失很重要的证据;二是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防索赔无门。

七、关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建立回避政策的建议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看,虽然内部各有分工,相对独立,但火灾预防与火灾事故调查都属于消防机构统一管理,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的授权,消防机构要调查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而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除跟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外,还可能会跟火灾预防阶段留下的管理隐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作为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部门会不会铁面无私的在火灾事故认定书里直接指出火灾预防部门的违法或不作为行为呢?恐怕,火灾调查部门都不能理直气壮地作出肯定的回答。因此,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回避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摘自《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一书,该书是王文杰律师2013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作品,作者授权发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文杰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1)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王文杰
  • 课程4
  • 文章13
  • 学员4w
  • 读者22w
  • 关注42
  • 点赞1427
  • 好评77

  北京市第十届律协工程法律专委会秘书长,北京市第十届、第十一届律协智库重大复杂案件专家组民一组组长,北京市建筑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哈尔滨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安徽省仲裁协会专家库专家,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院专家顾问,海南、哈尔滨、武汉、南京、长沙、西安等多地仲裁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火灾事故。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简称《ENR》)和中国建筑时报共同评选的“2019ENR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市第十届律协智库重大复杂案件课题组突出贡献奖;较早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并有两部专著出版的中国律师。

  著作成果:《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法律实务》《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法律实务》,散文体《办案手记-从案情到风情的生动叙述》。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2)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消费:149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99课时/45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消费:149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99课时/45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