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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微信抢红包风靡网络。与此同时,微信红包涉赌案也在全国各地纷纷曝光。为什么组织抢红包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什么样的抢红包行为会涉嫌违法?
【内容提要】
● 全国各地相继破获一批微信红包涉赌案件,赌资动辄上千万元,甚至高达1.2亿元。
● 微信红包涉赌案件,主要涉及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
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的微信“抢红包”, 经由一些人不断“创新”玩法,已经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利用微信红包赌博的群体正悄然扩张。
近年来,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的活动遍布各地。从去年8月起,浙江、福建、广东、上海、江苏等地公安部门相继破获一批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案件,赌资动辄上千万元。其中广东揭阳警方破获的红包赌博案涉赌资金达1.2亿元,涉赌人员2480人。
一、盘点近期典型案例
1、杨某案:全国首例“微信代发红包”赌博案
2015年8月,浙江台州警方破获全国首例以“微信代发红包”形式进行赌博的特大案件,涉案300余人,遍布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10余个省市,涉案赌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7月初,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其妻子陈某商量在微信上组织建立一个微信红包赌博群,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群主以代包抽头的方式进行获利。后来,他们重新制定群内赌博规则,提升红包金额,并设立奖励制度,并从抽头的钱中抽出一部分设立“奖池”作为奖励资金。
2、方某铭案:全国最大微信红包赌博案
2015年底,广东揭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是目前全国警方已破获的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自2015年8月起,以方某铭、方某杰为主的团伙开设多个微信群,通过不同的方式供人赌博,平均每2分钟发出1个红包,每天涉案金额高达80多万元。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参赌人员通过“人拉人”、亲友介绍的形式加入群内。团伙组织者共有6人,涉赌人员2480名,涉及广东、广西、福建等地。
3、刘某钦案:福建首例微信群赌博案
2015年9月,泉州市公安局破获全省首例微信群赌博案件。刘某钦创建了一个名为“刺桐不夜城”的微信群,组织人员用发红包的方式拉人入群,召集了160多人,最高峰达到300多人。从2015年5月至案发之时,涉案金额共计3000多万元,获利6万多元。有时一天最高参赌金额达到43万元,其中一名成员一天输过10多万元。
4、何某案:上海首例微信红包赌博案
2015年8月3日,何某、单某等四人一起协商组建一个名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他们打着售卖面膜的名义,实则一直在玩“红包接龙”。单某等组织者在群内负责代发红包,即所谓“代包”,通过抽头实现营利。为了避免引起警方注意,单某等人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通过熟人邀请才能入群。11月30日,上海徐汇法院对这起微信红包赌博案宣判,四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5、吴某案: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
2016年5月,江苏海安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利用微信群抢红包功能进行赌博的重大刑事案件,一举打掉了这个由4名犯罪嫌疑人组织、300余人参赌、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的特大网上赌博团伙。以吴某为首的4人团伙,2015年年底开始创建赌博微信群,操作十余个微信账号,每天的赌资保守估计约有近10万元。组织者集中在广东省的揭阳和汕头两地。
二、微信抢红包涉赌案件的系列法律问题
微信抢红包赌博这种新型赌博形式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为你一一解析。
1、涉赌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该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是否属于“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严格意义上讲,微信群不是网站,但就目前的相关判例看,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中的“赌博网站”进行了扩张解释,将“赌博网站”的外延扩张到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所以在一些案件中,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为什么不是所有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的行为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原因在于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也可能只是构成聚众赌博。
具体到个案中,创建微信群赌博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聚众赌博),涉及到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的区分,可以查阅邓世运律师的文章《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区别》
3、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以营利目的”,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认定方法,对于聚众赌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抽头渔利、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对于以赌博为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4、一般参赌人员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赌博罪的人员,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日常抢红包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结言】
邓世运律师提醒:微信朋友圈的朋友们,在玩抢红包上,要有平常心态,控制欲望,别贪婪别有赌心,更不能被某些不法人员诱惑,上了聚赌的“贼船”。
来源:微信公众号|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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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师协会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担任过多起著名刑事案件的第一被告人的首席辩护律师,如二O一二年广州地区“三打”典型案件庄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因卓越的辩护业绩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一O年度业务成果奖;在《上海法治报》等法律专业报刊发表过多篇刑事法律文章,如《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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