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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嫖信息,在QQ群/微信群中并不少见。笔者近期接触了一起与微信群招嫖有关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因为在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而涉案。利用QQ群/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构成何罪?这是笔者在本文中介绍的问题。
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QQ群/微信群招嫖的,既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什么情况下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
在上述司法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曾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进行了解读。该解读指出,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能够查实,行为人也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根据上述权威解读,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于能够查实,行为人也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因此,如果只是利用QQ群/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的,那么可能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除了发布招嫖信息外,还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那么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就目前司法实践的一些案例看,也支持笔者总结的这个裁判规则:
(一)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的首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越秀区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某在微信上创建和管理了4个由其本人担任群主的微信群,发布信息为群内的卖淫和嫖娼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加入多个介绍卖淫嫖娼微信群,并使用手机微信发布群规则、推广卖淫人员、发布卖淫人员照片等。
越秀区法院判决,郑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广州市从化区法院(2017)粤0184刑初920号判决
从化区法院查明,被告人丁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区附近,通过微信号XXX,设立微信群发布卖淫信息招嫖信息,多次介绍卖淫人员袁某1、杨某1等人到嫖客指定的宾馆、旅店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并从中收取介绍费,获取非法利益。
从化区法院判决,丁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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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首批入选律师。十年刑事辩护经验,长期只办刑事案件,尤其擅长网络犯罪/经济犯罪/二审刑事案件。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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