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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微信群里抢红包日入1000元”——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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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被骗过程:

某日,罗某用手机搜索手机定位软件,然后加了微信号×××,昵称:专业定位追踪,微信查聊天记录软件的人为好友。对方推荐其加微信号×××,昵称:客服-060的人为好友。约定好以580元购买一个定位软件后,客服把其拉进了一个微信群,让其在微信群里发红包付款。那个客服给其发了一个二维码,让其扫描二维码下载一个叫内购大师的软件。其下载后客服要其先交定金180元,其就在群里发了l80元红包。之后那个客服还要其在群里发两个200的红包激活定位软件。之后根据对方的指示,进入到内购大师软件内的一个会员中心,其在里面选择了一个一年的套餐,一共是2999元。其根据对方的要求,在群里先发了199元的红包,之后又连续发了14个200元的红包。随后又根据对方的提示操作软件,看到这个软件有查询通话记录、开放记录、监听电话、定位号码等功能,但使用这些功能需要交2000元保证金。其也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群里发了10个200元的红包,并在第一个红包上注明是保证金。之后,客服又以需要搭接服务器(半年期)的名义,要其支付1800元,并表示搭接成功后会退回1700元。其发了9个200元的红包。后那个客服称已经没有半年期的服务器了,需要搭接一年期的服务器,还要其付1800元。于是其发了9个200元的红包。做完这些,那个客服就叫其退出发红包的那个群,还说搭建服务的3600元费用,在搭建成功后会退还3500元,并表示软件过十分钟后就可以使用了。直到现在那个软件还是不能用,那个客服的微信也不回。其被骗了9179元钱。

诈骗手法解析:

上家老板以售卖软件定位服务、麻将透视软件等服务给客户为名,当有客户时,上家老板建立微信群,规定了下线不能说话,也设置了微信不能互相私自添加好友。客户被拉进群之后,上家老板或者客服就开始实施诈骗,叫客户发红包,一般都是分几个步骤:第一次叫客户发红包,一般是发几百元,比较小的数额,说是购买软件的钱或者定金;如果客户发了第一次,接下来客服又继续骗客户说还有发几千元激活这个软件;接下来第三次,客服继续骗客户说再发一次几千元的红包就能包年或者永久性使用。有的客户发现被骗就会在群里骂他们是骗子,但是很快就会被踢出群。

这种群有好多个,因每天都有新客户,所以每天会新增好多新群,发出来的红包就由群里的下线去抢,谁抢到了第一个红包就是由这个人负责收取这个客户发的所有红包。客户发完所有红包会被踢出去。

当下线收取红包到一定数额的时候,上家老板会发出收款的二维码,让下线扣除报酬后将钱转过去给上家老板。

抢红包者行为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当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共同犯罪论处。被雇为抢红包的人员,在进入上线诈骗团伙的所谓“下单群”中领红包过程中,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行为仍领取被害人的红包,帮助转移诈骗资金,以诈骗犯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

“抢红包”在一些亲友群中是再稀松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如果假借抢红包的外衣实施诈骗或帮助转移诈骗犯罪犯罪所得的,无疑是掩耳盗铃,最终也是自食其果,身陷囹圄。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珠海律师黄凯桦”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黄凯桦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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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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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所副主任。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公共和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多年,始终相信“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合规的利益、尊严、自由与公正。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民商事诉讼,同时参与办理团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顾问单位日常事务处理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擅长多维度、不同视角法律分析,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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