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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乐意为诸多有志于成为法学教授的人提供意见和建议。不过,引导人们思考如何将自己的项目与各色各样的法学研究联系起来,却并不总是件容易的事。于是我决定写一部“志书”,它的作用就像鸟类志那样:提供插图和描述,以帮助业余或严肃的观鸟人。我把这篇“指南”分享给他人,并做了修改。听说电子版如今在秘密流传,所以我认为正式发表的时机已到,随即获得了本刊编辑的友好同意。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激增,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多样化。另一个促进因素则是法学院里“内部”和“外部”思维的对立,而我们试图让人们同时具备这两种思维:一方面要符合现有制度的实际并具备实效;另一方面要能够胜任批评者、制度改革者和学者的角色,用与现行法律制度内行动者的思维非常不同的方式来解释和分析问题。以下就是我撰写的《典型法学研究志》,请读者补充、批评和指正。
一、司法学说的重述
例如:罗伯特·克拉克《公司法》,[1]劳伦斯·却伯《宪法》,[2]尤兰姆·丁斯坦《战争、侵略与自卫》。[3]
1. 将判例法组织起来,或者重组为逻辑融贯的原理、类型和概念;
2. 找到既存法和新兴法之间的区别;
3. 发现主流做法与“首选”或“更优”做法之间的差异--最好一并解释为何要推荐某一标准。
二、重构性研究
例如:查尔斯·赖希《新财产权》,[4]L. L. 富勒和小威廉 R. 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5]萨缪尔 D. 沃伦和路易斯 D. 布兰代斯《隐私权》,[6]吉多·卡拉布雷西和A. 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7]
1. 跨越多个司法学说领域、类别或历史发展,集成不止一条“线索”,并且证明它们为何构成一个整体,或者显露出了不合理的巨大差异;
2. 提出一个新的框架或范式以识别过去、现时和未来的素材。
三、政策分析
例如:伊丽莎白·巴索利特著《没人要的孩子:虐待与忽略、居无定所和收养的替代方案》,[8]杰夫·索温撰《加入选项、退出选项或全无选项:控制个人信息的斗争》,[9]拉塞尔·考罗布金撰《有限理性和超出合理范围:格式契约监督执行的行为视角》,[10]小罗德里克·希尔斯撰《联邦主义对地方主义有利吗?联邦制的地方主义问题》,[11]威廉 W. 费舍尔著《说话算数:技术、法律以及娱乐的未来》。[12]
1. 通常的结构:提出问题;提出替代方案以供讨论;提出评价方式或方法;推荐更优方案;
2. 将问题归结于:目标与执行之间的差距;与另一个重要目标存在冲突;法律规则或者实践与社会、经济、生物或技术的变化不匹配;或者是已经被历史观点、经济模型、心理研究或其他领域的证据所证明的错误假设;
3. 不能写得太简略:应当包含对于一系列替代方案和替代方法的充分分析;即使有人不同意文章的前设、方法或结论,也应该提供有用的分析。
四、检验被法律人运用或被法律渊源推定的、关于经济社会及人性的看法
例如:罗伯特·埃里克森著《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13]罗伯特 H. 莫努金和刘易斯·科恩豪瑟撰《在法律阴影下讨价还价》,[14]卢西恩·贝布卡克和艾尔玛·科恩撰《巩固董事会的代价》。[15]
1. 选取一个被广泛接受、或者为律师或法律理论工作者所熟知的命题;
2. 采取实证方法调研该命题的正确性,或者总结和评价他人的实证研究,或者建立模型,或者总结和应用他人所建立的模型;
3. 帮助法律界的读者理解研究中的发现。
五、研究、解释及评价法律机构、系统或制度行动者
例如:艾布拉姆·查耶斯撰《公诉中法官的作用》,[16]马克·格兰特撰《为什么“强势者”优先》,[17]理查德·莱伯特撰《经典之作的二十五年:反思格兰特的“强势者”一文及其影响》,[18]乔治 L.普利斯特和本杰明·克雷恩撰:《择案而诉》;[19]茱蒂丝·莱兹尼克撰:“经理型法官”;[20]帕特里夏·尤伊克和苏珊·西尔贝著《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21]大卫 B. 威尔金斯和米图 G. 古拉提撰:《重新思考律师锦标主义:精英律师事务所内部劳动力市场中的跟踪、推广和信息控制》。[22]
1. 对法律行动者或机构的行为做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或者经济学的分析,通常要揭示复杂性、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动力机制,以及意义和效果的多层次性;
2. 运用实证性或阐释性的方法和/或模型;
3. 提出规范性评价或者未来研究的议程。
六、批判性研究
例如,邓肯·肯尼迪撰《私法判决的形式和实质》,[23]罗伯特·卡沃撰《1982年度最高法院观察--前言:规范与叙事》,[24]金贝尔·克伦肖撰《种族、改革与消解:反歧视法的变迁与正当性》,[25]大卫·夏皮罗著《联邦制:一场对话》。[26]
1. 揭示某个法律文本、法律实践或者制度内部未曾明言的假设、范式或效果,内在不融贯的结构,或者其他紧张关系。
2. 强调法律或者法律实践表象背面的紧张、矛盾和困境;有时并不解决这些问题,而是尝试把它们连接到更宏大的心理学、社会学或哲学难题,以及政治或规范的努力之上。
七、比较与历史研究
例如,玛丽·安·葛兰顿著《西方法律中的堕胎与离婚》,布鲁斯·曼恩著《债务人共和国:美国独立时代的破产》,[27]威廉·福巴茨撰《美国劳工运动的形塑》。[28]
1.详尽描述某个早期时代或者作为对比项的法律体系;
2. 在材料运用、布局谋划和背景铺陈方面要满足人类学或历史学自身的要求;
3. 通过与本国当代实践的对比,说明该研究揭示了哪些差异、选择或连续性。
八、法理学、法哲学及哲学与法学的关联研究
例如,罗纳德·德沃金著《法律帝国》,[29]凯瑟琳·麦金农撰《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与国家:迈向女权主义法理学》,[30]理查德·波斯纳著《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31]肖恩娜·西弗林撰《言论、死亡与双重效果》。[32]
1. 开发或者阐述一个理论,尝试解释法律的全部或各主要部分是怎样连结在一起的;
2. 与替代性的其他理论相抗衡;
3. 证明该理论对于解决观念难题或者一系列司法学说或实践问题所作出的贡献;
4. 发展关于正义的观念,或者对于法律应当追求何种规范做出进一步分析。
九、前述研究的组合
例如,凯斯·桑斯坦撰《美国公法上的利益集团》,[33]小德里克·贝尔撰《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与利益统合的难题》,[34]拉尼·贾尼尔撰《象征主义的胜利》,[35]弗兰克 H. 伊斯特布鲁克与丹尼尔 R. 费希尔撰《公司法上的投票》,[36]伊恩·汉尼·洛佩兹著《被法律染白:种族的法律建构》。[37]
注释: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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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耶鲁大学法学博士(J.S.D.)和法学硕士(LL.M.),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学士。研究劳动法、宪法、行政法。著有《川上行舟——平权改革与法治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译有《反就业歧视法前沿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和《黑暗年代——再造耶鲁法学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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