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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需要哲学思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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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和绝对是一对非常重要的哲学范畴。相对性就是有条件性,绝对性就是无条件性。相对是有条件,暂时的;绝对是无条件的,永恒的。

一、于“不疑”处有疑

  对证据的理解一定要持一种相对的态度,要质疑、怀疑证据,要知道证据的存在本身都是有条件的,对证据的各种解释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角度不同会做出不同的解释。这就是在每一份证据当中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关系问题。

  对证据中的某些绝对成分也应该持怀疑的态度。法律讲程序。程序就是一个重要的条件。程序如果有问题,程序违法,照样可以动摇证据的绝对性,甚至是案件的定性。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无采集则无证据

  陈瑞华教授有一句话,叫做“无采集则无证据”。证据都是采集来的。刑事案件当中脚印、指纹等等都是采集来的。

  脚印、指纹、杀人的刀等等,特别是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往往是决定性的。采集的过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没有可视性证据证明,那么证据本身就会显得苍白无力。无采集则无证据,你的采集过程有证据证明吗?现在公安缺乏的就是这些证据!他们的采集过程片片断断,形不成证据链。

  有人认为“物”本身是客观的,是绝对的。难道含有主观成分吗?在案件中,我们面对的不是“物”本身,而是“物证”,物证是采集过来的,采集的方法、过程就掺杂进人为的因素了。所以陈瑞华教授说“无采集则无证据”,只要是证据,都是采集来的,都含有主观因素。也就是说,都是附主观条件的。这就是相对的了。

三、相对中把握绝对,在绝对中把握相对

  相对和绝对是一个事物的两重属性,就像矛盾的斗争性和统一性一样。辩证法讲的矛盾,都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相对性不是一个事物,是一个事物的一重属性,这一个事物同时具备相对性和绝对性。相对性和绝对性互相依存,相辅相成,是一个矛盾共同体。

  拿证据来说,我们一般讲主观性证据有口供、证言等等,人说的,我们一般统称为主观证据。主观证据有个特点,相对性最强,绝对性最弱。但是这个时候的相对性绝对性就跟说定性的时候不一样了,而是指主观性强,客观性差。这里要注意,客观性在证据里面是绝对性因素。既然说我们追求的是证据的稳定性,证据稳如泰山,我们叫铁证如山。它的稳定性往往是无条件性。条件易变,附条件越少的东西越不易变,也就越稳定。在办案过程当中,我们追求的是最稳定的东西。最稳定的因素是什么?是客观性。

四、证据分类属相对

  证据中口供、证言往往看做主观证据;客观证据指的是物证、书证、勘验报告、鉴定意见等等。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这里的客观证据,只是一个分类,只是说某些证据所含的客观性因素多一些,而不是一贴标签,它就是客观证据了,要分清这一点!

五、客观证据是帝王证据

  我们好多律师不敢涉足客观证据,看卷的时候只注意口供,不注重研究客观性证据,这是很令人担忧的。在法庭上堪称颠覆性辩护往往是揭露客观性证据的主观原形,一句话这是“砸场子来了”。这是公诉人的最怕。客观证据一动摇,是颠覆性的,法官、公诉人的信心也没有了。而且公诉人现在有个毛病,也不重视这些客观性证据。虽然说它是客观证据,稳定性大,但不是说它没有相对性。主观性和客观性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主观证据也不排除里面有客观性的东西,同样,客观性证据当中也不排除有主观性的东西。

六、证据皆有主客双重属性

  建立相对性思维,正确的相对观和绝对观,同一事物当中具备两个属性,这是相对性思维在实践当中的指导意义。我们对主观性的证据要怀疑,同样,对客观性证据也要怀疑,为什么,因为不管是主观证据还是客观证据,主观证据不是绝对主观,客观也不是绝对客观。

  把绝对性、相对性思维拿进来之后,大家就知道,原来主观证据不是绝对的主观,里面有客观的因素,这种客观因素一旦和某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或办案时候留下的痕迹相印证,表述和上述证据相符合,主观证据的客观性就会大大增强。比如说,一把刀的隐蔽地点,和嫌疑人的表述一致,别人不可能掌握,那么嫌疑人的供述——这个所谓的主观证据,就可以视为具备客观性了。所以说,没有绝对的主观,没有绝对的客观,就是这个道理。

七、必要证据链

  证据链往往分简约版、豪华版,这样说比较形象一点。豪华版包装特别好,那么,简约呢,简约到什么程度就能用呢,简约到必要——主观证据要有客观证据相印证。比如说,指认笔录要有勘验笔录相印证,口供要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或办案时候留下的痕迹相印证。

  我们在分析所谓的客观证据,比如说现场指认笔录,这个东西应该是客观性强的证据,但是恰恰由于没有现场的勘查报告相印证,没有发现痕迹、布条、毛发等等,导致它处于这么一个纯主观的地位,从另一方面说就是没意义了,没价值了,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了。它本来应该是绝对的东西,恰恰成了相对的了。

  比如说王书金的案子,很重要的尸检报告——客观证据,恰恰出现了“未见骨折”四个字。尸检报告往往客观性非常强,它讲的客观实证性是绝对的,非常稳定的。但是一个“见”字暴露了其主观的马脚。一般人看到尸检报告“未见骨折”就会认为未骨折,不对,未“见”骨折不等于未骨折。接下来我们就要看看尸检的手段,有X光吗,没有,解剖了吗,也没有,那么到底骨折没有?

  这个形成于1994年产生的的尸检报告虽然具有原始性,但它在此暴露了主观性问题。而主观性的东西恰恰是相对的,是不稳定的。尸检报告和王书金的供述都是主观性的东西,它俩是效力平等的证据,怎么能拿前者来否定后者!

  这就是说,某些所谓的客观证据,应该是有很多绝对因素的,反而恰恰充满了相对性,全是可变的。

八、真实非客观

  真实性是主观对客观的认识,主观越接近客观越真实,所以说真实性和客观性不是一个概念。真实性是认识论概念,客观性是本体论概念。

  在案件进行当中,控辩双方在不断追求的是真实性还是客观性?法庭上,法官问证据三性,大部分问的是真实性,而不是客观性。现在看来这个问法是不对的,应该问客观性。

  法庭中对证据质证应当是追求客观性。首先,真实性本身就是主观成分,这个“真”就是认知,认识过程。第二,这个“真”也可以指形式上的真实,但我们追求的不是形式,而是内容,是实体的客观性,也就是绝对性。

  真实性这个概念太模糊,拿王书金这个案子来说,王书金这个案子是不是真实的我们怎么知道?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报告是1994年形成的。就其原始性而言(1994年形成)是真是的吧。可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不是说它形成于1994年,而是说它的内容是不是具备客观性,它是不是真实的反映了当时的客观实在,它是不是具备一个客观实在性!

  这是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区别,法律人一定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证据如果不具备客观性就不能采纳。所以说,我们的证据三性应该讲客观性!审判的目标是追求案件的稳定性、客观性、绝对性。证据的核心价值在其客观性!

九、法律真实从属于客观真实

  有些人重法律事实,轻客观事实。千万不要忘了,法律事实恰恰是在法定的程序下,追求客观事实,或者叫追求事实的客观实在性。我们千万不要因为程序,废了实体,更不能说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合法的客观事实。

十、相对思维与辩护

  我们大量的案件是靠间接证据来证明的,而证据链越多,附的条件就越多,相对性越强。相对性强则给律师带来了很大的辩护空间。相对性思维引人辩护技能的目的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绝对性、客观实在性,我认为这才是独立辩护的应有之意。绝对性是我们的目标,相对性是我们的手段。

  今天就等于从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关系,来看证据的客观性问题。

                                                                                   (文章来源: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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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宋振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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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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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律协名誉会长,中华全国律协第十七届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第十届政协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北省律师行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河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邯郸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邯郸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邯郸市委党校客座教授,邯郸学院特聘教授,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

  曾获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奖’,邯郸市委、市政府授予“邯郸市信访工作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河北省优秀律师”称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河北省首届律师辩论大赛‘突出贡献奖’”。

  经典案例:承办了全国首例巨额路产侵权赔偿案、全国首例利用境外刊物侵害名誉权案、美国大唐工业公司与香港资源科技集团和四川航天工业公司仲裁案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02年第5期公布的其代理的巨额存款纠纷一案,已成为判例,对我国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立法意义。特别是“张新亮杀妻案”,被《燕赵都市报》《新京报》《上海法治报》《中国律师》杂志推为“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引入河北的“第一案”,代理的“秸秆放倒证”案件,入选了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十大舆论监督案件”。主持领导了近十起企业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代理、辩护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处长李元河受贿案,中国报业集团秘书长罗会文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神华集团包神铁路公司原总经理张涛受贿案,邯郸市丛台区国税局原局长华泽海受贿案,陕西省西安市商贩周惠安刺死城管队员案,陕西省打黑第一案,并为主犯李某辩护。

  学术成果: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了《律师手记》(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简明法律常识》(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辩护词制作新探》收录于《法律文书革故与鼎新》(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偷爷爷的教俗想到的》发表于第26期《民主与法制》,《律师“哲人气质观”的思考》收录于《江平先生法学思想述论--九十华诞祝贺文集》,《浅议青年律师的格局与修养》荣获北方律师发展论坛一等奖,《辩护词制作新探》荣获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一等奖,《罗某某斡旋受贿罪辩护词》荣获全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优秀文书二等奖,2016年应邀在点睛网讲授《辩论中的哲思》,获得广泛好评,并被聘为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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