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诉讼的战略与战术(节选于张刚著《平凡之路——一个律师的奋斗历程》)(附:书评)

免费 张刚 时长/课时:24.1分钟/0.54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689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我最初接到的第一个有影响的案件是违法采沙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法制日报以《是河流的悲剧还是人的悲剧》为标题进行过报道[?参见《法制日报》2008年1月3日,记者韩乐悟。]:一条河段,平静的水面下因违法挖沙布下许多四五米深的“陷阱”,没有警示标志、没有防护措施,几年中吞噬掉二十多条性命。如今,一位4个月前葬身水底的12岁女孩儿的父亲,到处奔走呼告,想为爱女讨个说法,更想让女儿成为“最后一个”。然而,在这“一个人的战斗”中,他看上去是那么形单影只,孤立无援……

  2007年12月14日,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镇太保村村民张山再次怀揣起诉状来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为失去的爱女、侄女和外甥讨个说法。在最近4个月里,他已先后4次赶往县、市两级法院递交诉状。

一、祸起违法挖沙

  2007年7月26日,在济南市上小学、暑假随母亲回蒙阴老家探亲的张兰兰,和几个伙伴一起到村头东汶河玩耍。一条小鱼,将天真的孩子们“诱”进河中的一个沙坑,包括张兰兰在内共三个孩子当场葬身水底。

  2007年12月18日张兰兰的父亲张山告诉记者,这段河道正常水深仅有十几厘米,但吞噬三个孩子的沙坑足有五米多深。更要命的是沙坑旁既无安全警示标志,又无任何防护措施。由于沙坑太深,事发后,“经近百人打捞3小时,仍没打捞上来,最后用滚钩,勾着孩子的身体和衣服捞上来,在场的群众看着摆在地上的3个孩子,无不落泪。”

  随后,张山了解到,该沙坑是当地村民采沙留下的,而采沙者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沙必须经过当地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办理河道采沙许可证,否则属于非法采沙。

二、一条河段与一份死亡名单

  自从孩子离去后,再也没回济南工作的张山,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后发现,这条河流并非只给他的家庭造成了悲剧。

  记者见到了张山提供的一份《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采沙坑历年淹死人员表(部分)》。这份“死亡名单”上共有18人。最大的60岁,最小的只有9岁。其中不乏二三十岁的青壮年。死于2007年的就有6人。记者注意到,在这份表格的“处理情况”一栏下,注有“政府及相关各部门与肇事者(注:指挖沙者)均未有处理意见”的占10人。有个别“私了”的,还有一位是“挖沙者为表同情出1500元丧葬费”。

  而据记者了解,违法挖沙在给老百姓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同时,还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十来年里,由于村民和企业在东汶河河道上违法采沙,导致东汶河河道上的青山埠电灌站垮塌、橡胶二坝护坡被毁、赵屿桥基础裸露、八里庙子大桥坍塌、潘庄大桥毁损、北楼桥坍塌、东里庄大桥坍塌等事故。

  张山说,由于利益所驱,蒙阴县河道上的采沙、盗沙现象猖獗,近乎疯狂。几乎所有能采沙的地方,都有人在采沙。太保庄沙场非法采沙近十年,造成大坝坍塌后采沙还继续,直至2007年8月5日,山东齐鲁电视台报道“山东省蒙阴县三儿童溺水死亡”事件后,县水利局才下令查封。

三、“形单影只”的战斗

  几个月来,张山奔走呼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细心的他还向记者提供了几个月来他到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时的录音。这些部门给张山的答复虽然原话不一,但其意基本上都是“我们管不了,你们去法院”。有时张山为了反映情况长时间坐在那里等不来接待者,录音机里只是一次次“还没回来?”的询问。

  2007年7月31日,蒙阴县县委、县政府终于同意成立由县信访办、政法委、开发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等领导参加的调查小组。小组口头答复张山三条内容:“一、作为灾难灾害,你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件事,起诉这个挖沙的。二、家庭确实有困难,从民政上给一定的补贴。三、作为挖沙的,责令他限期把沙坑填平……”张山说,他们对挖沙肇事者是谁都缄口不言,对所答复的三条,也一条没有落实。

  从去年8月14日起,张山及几位受害人亲属开始去法院立案。但几经周折,法院既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也不给受理通知。“开始在县法院起诉,阻力大,后来提高诉讼标的额,诉到临沂市中院,可中院也是材料收下,最后不了了之。”张山说。

  准备代理此案的北京律师张刚对记者分析此案时说:对于非法采沙者,因其无证开采,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部门,因其行政不作为,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张刚说,准备再去立案。“我们准备打两个官司,民事诉讼的被告是非法采沙的村民和村委;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蒙阴县水利局和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张山说,他拿起法律武器,就是要为失去的亲人和相继在人为的陷阱里丧命的亡灵讨个说法,向漠视老百姓生命的有关失职机关敲响警钟。“我原来就是想为女儿讨个说法。现在我还想让我的孩子成为最后一个!”

四、记者手记

  张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他已接受失去女儿的现实,但时间并未带走他的伤痛。他的心就像家乡村头的东汶河,表面看似平静,里面却已千疮百孔。

  张山内心伤痛的不愈,无疑还源于有关方面的冷漠。由于他们的管护不力,让河流造成了不幸,这更是人为的、社会的悲剧。

  记者几次拨打蒙阴县政府办公室的电话,都是在正常接通的声音后,间隔几秒没有任何声音,然后是“对方已挂机”。该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的电话也出现同样情形后,终于有人接听。但当对方得知记者来电的原因后,以“听不清”为由将话机挂断。随后记者立即重播,都不再有人接听。记者又拨打该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主任的手机,传来的声音是:“您拨打的用户已关机。”(文中当事人系本书作者替换的化名)

五、该案基本案情

  2007年7月26日上午11时许,蒙阴县蒙阴镇村民张山之女张兰兰(12岁)和另外两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9岁,在蒙阴县蒙阴镇太保庄村南的东汶河浅水区玩耍时,不慎落入村民采沙时留下的深水沙坑里溺水而亡。一个是张山的女儿,一个是他弟弟家的儿子,一个是他妹妹家的女儿,出事后整个家族陷入巨大的悲痛中。

六、接案受理

  我出差经过济南时,张山去找我,我们在宾馆长谈了一次,他就决定委托我。可能是出于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我毅然接收了代理。我接受代理后于2008年1月,我们将张某某、高某某等三采沙村民、太保庄村民委员会、蒙阴县水利局和蒙阴县国土资源局等六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两个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七、案件焦点

  本案自递交起诉状以来,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多家媒体跟踪报道。其中就有法制日报的专题报道。本案的关注度在于:1.死亡人数多:一个家族同时失去三个孩子,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2.被告多:受害人同时将六个被告告上法庭;3.混合主体,本案中的被告既有民事主体,也有行政主体,在当地乃至国内实属罕见。

八、诉讼战略战术

  开庭时,山东电视台和齐鲁电视台都去现场进行了采访和专题报道。

  我是怀着对受害人极大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全程代理了此案,庭前我认真研读《孙子兵法》与《三十六计》,并在诉讼中成功运用了三十六计的战略战术,从容应对六名被告的代理律师:

  (一)“三十六计”之“打草惊蛇”:溺水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张山通过村民了解到该沙坑是本村村民张某某、张某和高某某采沙时遗留的,但没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就直接找张某某并与其进行了谈话,而且录了音。通过录音表明,采沙者就是张某某、张某和高某某。我们并向其说明事情的严重性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后证明,张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积极准备了证据来证明其与张某、高某某合伙采沙的事实,并提供了村民委员会收取承包费的合同和收据。通过利用“打草惊蛇”之计,我们促使被告张某某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充分的证据。

  (二)“三十六计”之“声东击西”:我们在诉状中引用《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本案中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知道,该法条体现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那么,其中会产生一个争议的焦点:究竟事故发生地点东汶河道是“公共场所”还是“道旁”“通道上”?如果不是,被告可能免除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在法庭上或许会有一番激烈争论,结果可能对我们不利。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局面,我们采取“声东击西”的策略,在诉状上引用《民法通则》第125条,而在法庭辩论时,我自始至终引用了《民法通则》第106条,对125条只字不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只要你有过错,造成了别人的人身损害,你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发生的地点,从而就避免了关于“公共场所”的争议。

  结果此计在庭审中取得明显效果,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前准备了大量的关于“公共场所”的论证理论,在庭审中我们转移了靶子之后,有的被告代理律师就无的放矢了,还有的被告代理律师仍然在高谈阔论证明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公共场所”,被法官制止。等对方律师发现问题后,还询问我:究竟适用《民法通则》哪一条?我回答:以法庭辩论为准。对方律师才如梦方醒,但为时已晚。

  (三)“三十六计”之“暗度陈仓”:在法庭上,其中本案的一个焦点是关于被告主体的性质问题。就是说,该案中,原告追究的六名被告是什么样的主体?究竟是民事主体还是行政主体?还是两者的混合?因为主体性质决定法律适用问题,民事主体应该适用民事法律,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果是行政主体就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

  在立案前,《法制日报》记者对我进行采访时,我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说,我们准备打两个官司,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行政诉讼。但是在立案时,蒙阴县法院把案子合并受理了。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能否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后究竟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但是我们的案子是以民事诉讼为主,行政诉讼为辅,这样,蒙阴县法院无意中在司法实践上开创了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先河。

  于是,两个行政主体被告方代理律师就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在法庭上,他们主张的一个主要观点就是:原告不应该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他们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在法庭上也一再提醒他们:我们追究两个行政主体的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从来没有追究你们的民事责任;基于两行政主体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就这样,蒙阴法院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合并受理和合并审理为我们提供了利用三十六计中“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的机会,使对方不攻自破。

  (四)“三十六计”之“隔岸观火”:开庭时的庭审中,上半阶段(开庭时间为5个小时)显得比较沉闷,在对我们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中,对方律师对我们进行了狂轰滥炸。在四个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证明的被告主体也不全面,尤其是被告高某某,几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参与了采沙活动,高某某的代理律师显得洋洋得意。等到被告张某某举证时,他提交了大概8份证据。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这8份证据,不仅证明了他自己是非法采沙者,同时也证明了另几个被告的连带关系,被告张某、高某某与其是合伙关系,被告村民委员会与其是发包和承包关系,从而把这几个自认为证据不充分的被告也拉出来。立刻,法庭的气氛就热闹起来,六个被告上演了一场“自相残杀”的戏剧,被告张某某同另五个被告争论起来,但是在铁的事实面前,五个被告的争辩显然是无力的。

  在六个被告代理律师彼此互相攻击时,我们在原告席上坐山观虎斗,此所谓三十六计之“隔岸观火”。

  (五)“三十六计”之“以逸待劳”:在六个被告互相攻击时,本律师除了“隔岸观火”外,也不是纯粹地看热闹,这恰恰是我赶紧整理思路、进行总结、寻找对方破绽的好时机。本案开庭时间很长,从上午9点一直到下午2点才结束,高度紧张的大脑需要暂时休息,所以做完上述工作后,趁着对方自相残杀之际,我抓紧寻机休息了一会紧绷的大脑,准备接下来的新一轮的战斗。此所谓“三十六计”之“以逸待劳”。

  维权诉讼其实就是一场战斗,战斗需要战略战术,孙子兵法与三十六计乃我国军事史上的瑰宝,可以借鉴来运用在诉讼中,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本案结果最后我们取得胜诉,我如释重负,当事人对我是感激涕零,我们成了朋友。


附:书评

     编者按:张刚律师所著新书《平凡之路——一个律师的奋斗历程》在年初获得百万读者评选的“最受读者喜爱的十大法治书籍”之一,《法制日报》2017年1月8日整版推介《平凡之路》。本书也获得业内专家好评如潮。

  《民主与法制》主编刘桂明评语:每一位成功者的后面都有一段艰辛的创业故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同样,每一位成功律师的昨天,都会经历一段平凡的日子。因为如何挥别青春的安逸、如何告别挑战的恐惧、如何作别选择的迷茫,是每一位律师必然经历的路程。本书的主人公很平凡,主人公的故事也很平凡,但他现在已经不平凡了。如何从平凡到非凡,本书将告诉你一切。

  点睛网总编刘卫评语:律师是法治的晴雨表,冷暖自知,滴水折光。张刚是芸芸律师中的一滴平凡而非凡的水,我虽无力给这滴水以温暖和阳光,但我愿意为这滴水唱首赞歌!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党总支书记郝惠珍评语:张刚律师作为盈科的高级合伙人,其《平凡之路》,平凡但不平淡!坎坷路上善于总结善于提高,专注—专业—专家!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席梅向荣评语:张刚律师的《平凡之路》不平凡!记录不平凡的奋斗之路,有梦想就会实现!值得一读!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读《平凡之路》有感

           李举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平凡之路——一个律师的奋斗历程》一经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上市,就受到读者喜欢和好评,为什么?

  读《平凡之路》第一遍的感觉,如同清泉,无色无味,但甘甜解渴;再读第二遍《平凡之路》,如同茗茶,越喝越浓,越读越有味道,大呼过瘾,掩书而陷入沉思,被书中主人公的曲折经历和正能量的精神所感动。

  作者张刚律师,并算不上国内知名大律师,也没有多少轰动全国的经典案例,但是作为一名大众的普通的律师,却极具有代表性。细读作者的律师之路,既不是官二代,也不是富二代,地地道道是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一穷二白的闯荡者,更像江湖中的侠客,爱打抱不平,行侠仗义的侠客。

  中国30万执业律师,绝大部分走的都是平凡之路,没有几个一帆风顺地轻轻松松就能成功的律师。作者的可贵之处在于,穷则思变,变则通,通则久,从一个小城的人民教师,经过拖家带口的求学之路,变成了首都律师。后又转战上海,终于从一个小律师,成长为一个颇有成就的大律师,是作者不甘于平庸,善于挑战和学习的精神和勇气使然。

  我看作者成功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离不开“善良”二字。正如作者执业心得十四条,开篇就说“做律师先做人”,人品决定职业的高度。确实,无论做什么事情,无论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是如此。作者在清华大学面试不顾安危见义勇为;教育儿子爱护动物;在北京找工作时口袋剩下三块钱,还不忘给讨饭老人一个硬币,导致没有钱坐公交车,自己只好走了三个多小时回到住处;执业之初接待千里之外慕名而来的客户,客户非要请他吃饭,他却偷偷付了饭钱;直至天上掉下来一个李姐姐,客户把自己当成了亲人。客户成了亲人,为什么?“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不是这个律师的长期的品质修养,如何能够遇到善人?作者大篇幅在写李忻是善人,难道作者本人不也是善人吗?

  作者写的几个案例,更多是对败诉案件的反思和呐喊。直抵内心深处,责任、道义、担当跃然纸上,也许这正是平凡之路上的不平凡之处。作者敢于面对和公开自己败诉的案件,说明是一个有良心的律师,负责任的律师。

  作者是一个在生活中沉默寡言的人,是一个稳重的人。正如作者在书中写道:“我性格内向,不善于表露;我性情耿直,不工于心计;我做人低调,不喜欢张扬;我做事谨慎,不轻易夸口。”但在法庭上,作者又是一个斗士,一个不屈不挠的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寸草必争的法律卫士!

  我坚信:这样的律师,没有客户不信任!这样的作者,没有读者不喜欢!

  一个善良的律师,其《平凡之路》值得去细细品味。

584413301110839423.jpg

685501851377550300.jpg

                   微信公众号:张刚看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刚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请先听读,再记课时

本次听读24.1分钟 120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张刚
  • 文章4
  • 读者7963
  • 点赞11

  张刚,法律硕士,现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民革会员。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
  专业领域,诉讼: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行政诉讼;非诉:公司法律顾问、并购与重组、挂牌上市、信托融资等。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0)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诉讼的战略与战术(节选于张刚著《平凡之路——一个律师的奋斗历程》)(附:书评)

消费:8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54课时/24.1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诉讼的战略与战术(节选于张刚著《平凡之路——一个律师的奋斗历程》)(附:书评)

消费:8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54课时/24.1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