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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中的罪名问题
首先、故意杀人罪是可以明确排除的。警察与雷洋无冤无仇,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五名警务人员(包括辅警)不可能愚蠢到结伙开车出去杀人,严重不符合常理;五人口供也不可能供述他们是去故意杀害雷洋。因此,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就存在天然缺陷。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这种过失是普通 过失,而不能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过错。五名警务人员徒手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在一般情况下无法预见到嫌疑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如果提前知道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除外。本案 中,如果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罪过,也不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争议最大的是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这要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
①滥用职权罪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只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应予立案;否则连犯罪的程度都达不到。
客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一般表面为积极的作为,但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本罪,如故意要求下属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滥权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警察显然不希望雷洋死亡。执法过程中,如果警察确认雷洋就是犯罪嫌疑人,那么即便在抓捕过程中对其使用适度暴力,也不涉嫌犯罪。因为无论古今中外,如果不赋予警察(国家暴力系统)使用适度暴力的权力,那执法就无从谈起了。问题在于,如果抓捕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如通过情报系统确定嫌疑人、或现场盘查确认身份,而是粗心大意、马马虎虎,认为“八成大概差不多”,在不确定执法对象的情况下冒然抓捕,那么执法行为本身就存在瑕疵甚至违法,且放任违法行为后果的发生,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雷洋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抓捕过程中,而是发生在被现场警员控制住以后。因此,抓捕到控制住之前,即使存在执法程序瑕疵,但如果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也难以认定滥用职权罪。
②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不认真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应予立案。本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但作为也可以构成本罪,例如不适当履行监督职责,造成施工现场坍塌,死亡多人。
本案中,如果现场警员将雷洋控制住并采取约束性措施之后,将其置于汽车后座的狭小空间,就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监管的内容包括防止逃跑、注意观察嫌疑人情绪、身体变化,出现意外情况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就如看守所一样,不仅要把嫌疑人关起来,还要给提供必要的饮食及休息条件,及时发现疾病并给与救治,防止嫌疑人自杀等等。如果嫌疑人在看守所发生自杀、或者因未得到足够的休息导致猝死,看守所有关人员是一定要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的。本案中如果雷洋被控制住之后,现场负责监管的警员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其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雷洋呕吐物由于固定体位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排除导致窒息死亡,那么显然现场负责监管的警员要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对于轻罪案件,是以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为主,以羁押强制措施为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立法思想。但是,从立法思想到执法过程中的落实,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侦查手段落后等原因,加之执法惯性,多以羁押手段为主,以取保候审为辅。一般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是无法取保的,其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犯罪嫌疑人,取保申请一般也不会获得批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获得批准的可能性较大。这类犯罪嫌疑人,万一发生监管事故,看守所要承担责任,所以不愿意羁押。对于严重病患,如果不取保候审,监管部门要承担医疗费,还要由专职人员进行护理,而取保之后的医疗费就由家属承担,固办案单位一般会主动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切不用缴纳保证金。
对于雷洋案涉案民警,因造成了1人死亡才涉嫌犯罪,否则连犯罪都谈不到,因此,即便判刑,依法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情节,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还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办案单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如果有关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态度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是完全合法的。
本案社会影响很大,办案单位的每一个决定都会非常慎重。目前案件仅是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玩忽职守罪的定性,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最终的定性,公诉机关还要进行审查,但根据经验,最终法院改变定性的案件并不多见。
至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我认为取保候审是合法的,逮捕也是合法的。至于是不是厚此薄彼?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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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洋,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现于北京天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多年从事法学高等教育和律师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任北 京东方易讯、加拿大麦肯(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朝盛空调制冷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仁和投资公司、连云港海头深水港码头有限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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