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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民间借贷纠纷梳理

免费 徐长君律师 时长/课时:7分钟/0.16课时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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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非法人、法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非法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民间借贷的管辖审理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三、民间借贷的成立

原则上要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实际履行证据

四、民间借贷的效力

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七)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有的观点认为无效的借贷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国家市场和金融秩序,只需返还本金,不应支持任何利息。

有的观点认为,如债务人不用支付利息,无疑使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宜。

3、以赃款出借是否支持:

出借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涉案借款来源被认定是赃款,故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由于出借人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应驳回其起诉。

若在刑事程序中案涉借款未被认定为赃款或未经追赃程序处理,出借人可在刑事程序结束后另行起诉借款人。

五、民间借贷款项用途

1、公司借款,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款,用于公司,可以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六、民间借贷的借期内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不得主张利息;

2、对利息约定不明的;

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既包括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也包括确定利率的高低。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请求权。

3、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七、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

1、借款合同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质是违约责任)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质是资金占用费)

八、民间借贷未约定借款期限,如何确定利息

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应当为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时截止,因出借人对其要求借款人还款的日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出借人起诉日视为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的日期,那么逾期还款利息应从起诉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九、特殊的利息计算:

1、砍头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复息: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一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该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可以认定该本金及利息成立新的借款本金数额。但是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得超过原本金和利息分别计算之和。

3、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变相计息: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徐长君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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