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时常会遭遇债务人利用“假离婚”策略规避债务的情形。具体而言,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责任,通过协商离婚的方式,将婚姻期间共有的财产全部划归一方名下,而使另一方处于无财产状态。此类“假离婚”行为,本质上属于债务人规避执行义务的一种手段,严重阻碍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01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一)定义与性质
1、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实施的某些有害于债权实现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旨在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
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是一种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二)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包括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行为。
2、主观要件
对于无偿行为,不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有偿行为,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则要求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
02 案例分析
(一)案例
2020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章某借款60万元,后未按期还款。2021年2月,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4月,李某与其配偶协议离婚。2022年9月,章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某无财产,法院终结执行。2024年初,章某申请恢复执行,发现李某2021年已离婚,协议规定子女归女方,李某付抚养费,财产全归女方。
(二)诉讼过程
2024年4月,章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李某等辩称:2021年4月,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章某如认为财产分割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应在2022年4月之前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而不是2024年4月,章某起诉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协议离婚时间远远早于法院判决确定债权之前1年3个月,李某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章某的债权并没有被生效判决书确认,不能以现今实际执行情况,去追溯评价判决之前的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李某坚称自己“净身出户”实属合情、合理、合法,不是为了转移财产故意为之。
(三)法院审理
2024年8月,法院经审理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2024年9月,章某与债务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实现连本带息回款。
03 债权人可以怎样行使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理解适用
上述司法案例中,债务人李某声称其早在2021年4月已协议离婚,而张某直至2024年4月才提起撤销权诉讼,李某认为这已超过三年时效。然而,李某显然误解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计算方式。
《民法典》第541条明确指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失效。”显然,《民法典》将债权人撤销权视为形成权,并设定了除斥期间,对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详细阐释了“债权人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的认定规则,强调债权人应在知晓或应知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旨在促进及时行权,维护交易秩序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撤销权之诉的起算点应为债权人知晓或应知之日,其中“应知”基于客观标准,非主观判断。
本案中,债务人将“推测可能存在财产分割”与“明确了解财产分割详情”混淆。债权人章某在恢复执行程序中才得知李某的婚姻状况,因此撤销权的时效应从其知晓之日起计算。即便章某在2024年3月才得知离婚情况,并于次月提起撤销权诉讼,也未超过法定的最长保护期,即从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
(二)“离婚协议在前,法院判决在后”债权人能否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理解适用
上述司法案例中,债务人李某提出抗辩,称“在离婚分割财产之际,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尚未经生效文书确认,且离婚时间早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前一年三个月。李某离婚分割财产时,债权人章某与债务人李某间的债权,尚未有生效判决进行确认。司法机关不应以当前的实际执行情况,去回溯评判判决前的民事行为是否应撤销”。
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债权,是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先决条件。即债权需在债务人处分行为发生前真实合法存在,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但需注意,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并非必须以生效司法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经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两点:
1.虽李某在协议离婚时,其需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但李某明知需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2.李某未能证明其协议分割财产,如房屋产权过户后,仍有足够财产清偿章某的债务。由此可见,行为发生时,李某已无力清偿前述侵权债务,足以影响章某债权的实现。
因此,只要债权真实、合法且有效存在,且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债权人即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三)对债务人李某辩称其“净身出户”合情、合理、合法,并不是为了转移财产的思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先决条件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构成损害,且其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谓对债权构成损害,指的是债务人削弱其偿债能力,导致债权人无法按照债权原意得到满足。债务人削弱偿债能力有两种情形:一是积极财产的减少;二是消极财产的增加。在本案中,债务人李某通过协议离婚,将其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其配偶,明显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未能证明其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来证实婚姻期间财产分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如财产来源、过错方少分、照顾女方等因素,因此,其主张财产分割合法且正当的依据不充分。
04 萍论
1、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有害债权实现行为的权利。是债的保全方式,需通过诉讼行使,适用除斥期间规定。
2、除斥期间的理解适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保护期为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3、除斥期间的理解适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保护期为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4、除斥期间的理解适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保护期为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05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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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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