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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蒋公司法解读之第十至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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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范围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解读:

公司法第十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意味着不仅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其他董事也同样具备此资格。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旨在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安全性。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将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需要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这一规定简化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使得变更过程更加高效和便捷。

02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

公司法第十一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重要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尽管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能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但这些内部限制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首先由公司来承担民事责任,但之后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一规定旨在明确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分担机制,强调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原则,同时也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03 第十二条、公司形式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解读:

公司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律要求和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该法条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满足对方形式的法定条件。这意味着,无论是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遵循《公司法》中对相应公司形式的具体要求。此外,法条还规定了变更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即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承担。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延续,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公司的持续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04 第十三条、子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解读:

公司法第十三条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自负盈亏。这意味着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相对而言,分公司则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公司直接承担。分公司虽然在经营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在法律上其不具有独立性,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母公司承担,这包括了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由母公司补充承担的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也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指导和风险控制的依据。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蒋阳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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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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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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