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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公司法对劳动用工有哪些影响?条文解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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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汪律师继续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条文,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内容作简单地分析解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关联:

该条内容直接规定了公司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定义务,因公司法的侧重不在于此,这些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依赖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之中;参加社会保险,体现在《社会保险法》之中;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体现在《安全生产法》之中。

本条中的用词为“职工”,为何不是劳动法当中的“劳动者”?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使用“劳动者”似乎更为准确。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用工形式不只有劳动关系,使用职工一词可以涵盖其他用工形式,非劳动关系中的人员也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使用职工一词更加准确。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关联: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公司应当组织工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

依据《工会法》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工会组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规定与《工会法》的规定一致,并强调公司要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依据该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工会与用人单位,公司法的该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致。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职工代表大会。

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公司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是对公司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调整,如果没有职工的配合,将不可能完成相关行为。因此,该条第三款规定,研究决定这些事项,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公司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职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解,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等问题。涉及到这些问题,不仅要按公司法的要求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按程序操作,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用工成本。

在规章制度的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同时,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有经过职工协商程序,才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关联:

该条是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明确公司经营要考虑职工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法是社会法,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干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其宗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仅要承担用工成本,还要承担社会责任。

比如,对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要支付病假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要支付生活费;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有一定的限制;要给予劳动者各种假期,并支付工资等等,均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首发: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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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汪正楼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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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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