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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在收集证据时,也应当采用这种高标准,确保自己收集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而且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该定罪量刑标准的把握,非常考验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有经验的代理律师可以将所涉及案件的关键证据及时总结到位,然后针对性地搜集、调取。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的控告维权案件为例。被害单位的注册商标被侵害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是非常有效的维权方式,也是最严厉的维权方式,大部分注册商标权人都会首选这种维权方式。商标权人自己去刑事控告或者由律师代为刑事控告时,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一)被害单位的主体资料。包括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害单位员工的证明等授权委托资料,证明受害的主体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资料。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注册商标权人是外国企业,刑事控告主体是外国公司,则授权资料需要进行遵守境外证据的取证程序,通过公证认证方式固定。一般而言,由委托人在本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再交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进行认证即可。此外,外文文件,还需要交由适格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文件。
(二)被控告人的主体资料。包括被控告自然人的资料和被控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注册商标的权属资料。包括商标注册证书、转让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明被害单位对涉案商标拥有专用权,且所针对的产品类型就是被控告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类型。
(四)公证文书资料。主要是对向被控告人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将被控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证据予以固定。公证文书资料是刑事控告时的主要证据,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公证资料:其一,对现场购买假冒产品全过程进行公证的证据材料。其二,对访问售假网站、向售假网站购买假冒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的证据材料。其三,对与售假网站客服人员沟通、与被控告人进行邮件沟通等过程进行公证。
例如,在张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害单位进行控告维权时,对所有的调查取证行为都进行了全程公证,形成了公证文书材料。
1、对现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过程公证。公证文书材料显示:“本公证员随同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等人来到广州市XXX三楼的相关公司,该公司招牌显示公司名称为XXX。黄某在该公司购买了玩具等产品一批。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出具《送货单》一张……随后,黄某将其所购上述玩具等产品及其所获票据交由随行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对上述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
2、对浏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网页进行公证。公证文书材料显示:“本公证员于XX年XX月XX日在XX公证处,对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使用我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浏览并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黄某的操作步骤如下:......”
3、对向被控告人的客服邮箱发送询价邮件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文书材料显示:“本公证员于XX年XX月XX日在XX公证处,对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使用我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浏览并打印相关电子邮件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黄某的操作步骤如下:......”
(五)鉴定书。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单位的注册商标,往往需要由被害单位(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进行鉴定。在刑事控告时,控告人人一般只需要出具《未授权声明》之类的证明资料,以证明注册商标权人从未授权给被控告人生产、销售、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及相关产品。公安机关正式刑事立案后,又会委托被害单位对查扣的产品及涉案商铺、网店上销售和展示的产品是否为侵犯著作权进行鉴定。
例如,在日本某医疗器械品牌公司XX株式会社控告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控告人出具《未授权声明》认为:“XX株式会社是涉案商标XXX的权利人。经确认,特此慎重声明,XX株式会社从未直接或间接许可或授权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生产、销售携带有XX株式会社在中国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XXX标识的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
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又委托被害单位XX株式会社对查扣的产品进行鉴定。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书》显示:“XX株式会社是涉案商标XXX的权利人。经确认,特此慎重声明,2017年11月17日,由XX公安局从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查获的下列产品,经我公司进行鉴定,确认该批产品并非XX株式会社或其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该批产品是冒用XX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在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上述证据材料基本可以形成刑事控告的证据链条,证明被控告人确实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据此可以予以刑事立案。刑事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再进行现场查封、扣押等对涉案场所、涉案物品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对相关的销售记录、服务器数据、财务数据软件等关键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律赖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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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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