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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
问96:新《公司法》下进场交易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国有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应当在产权交易所进行。根据《公司法》(2024)第八十四、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需要履行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且通知应包含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元素,意味着通知需要在进场交易之后或者与进场交易同时进行,保证各股东能够在知道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的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为了避免进场交易确定受让方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的潜在风险,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进场交易,否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章程中没有另行约定,建议在进场交易前,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通过进场交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意文件,如未取得有关文件,为了避免程序瑕疵,建议在进场交易确定价格之后另行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董悦律师执笔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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