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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7日,孙悟空在朋友生日会上被传唤至A县公安局。经对孙悟空尿液现场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呈氯胺酮、甲基苯丙胺阳性。A县公安局以孙悟空吸食毒品K粉且尿液现场吸毒检测出毒品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拘留孙悟空五日。
孙悟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观点】
孙悟空(原告)诉称,其没有吸毒。在朋友生日会上,其喝了果汁,服用了感冒药。由于过于紧张,其没有对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询问笔录提出申辩。
A县公安局(被告)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A县公安局提供了多达二十份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孙悟空供述吸毒的询问笔录、证人张三关于孙悟空吸食毒品的证言、证人李四关于案发现场除了打碟之外其他人均吸食了毒品的证言、孙悟空尿液呈氯胺酮、甲基苯丙胺阳性的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显示案发现场吸毒工具、托盘及残留K粉的查获现场照片。
孙悟空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院观点】
法院另行查明A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将孙悟空带至公安机关后,没有对孙悟空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故无法确定孙悟空是何时被带至执法办案区的,又是何时离开执法办案区的。
法院认为,对于孙悟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A县公安局无法证明系在执法办案区收集的,程序违法,不予采信。对于A县公安局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悟空吸毒事实是否成立;程序是否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2014年3月21日下发的《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规定“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等四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办案场所进行”。A县公安局在没有对孙悟空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情况下,就无法证明其对孙悟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是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进行的,故A县公安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程序违法,导致收集的关于孙悟空吸食毒品的供述、尿液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信。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依法撤销。
【律师分析】
一、本案法官对行政执法合法性要求严格
行政诉讼的价值之一是司法机关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予以采信,由法院独立决定。
吸毒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就是违法嫌疑人的吸毒检测报告和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当这两类证据均因不具有合法性等原因而不被法院采信时,必然导致案件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两份证人证言、查获案发现场的吸毒工具、托盘和K粉的现场照片均不足以证明孙悟空吸食了K粉,因为孙悟空体内有无毒品成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现场照片不能证明查获的是毒品K粉,缺少定性鉴定文书。
本案也不是没有孙悟空吸毒的询问笔录和检出其体内毒品成分的吸毒检测报告,只不过它们不是在执法办案区收集的,不具有合法性,而没有被法院采信,导致案件主要证据不足。
就本案而言,在严厉禁毒大背景下,法官能够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收集吸毒证据的合法性,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坚持不予采信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很好履行了司法机关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事实求是讲,很难得!
二、孙悟空否认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庭审环节是证据质证环节,在法庭上,诉讼各方依照法官要求出示自己的证据,发表意见,力图证明自己的诉求;同时,坚决否认对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阐述质证意见。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于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首先,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当考虑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哪些证据对自己不利;哪些证据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哪些证据否定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次,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否定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坚决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发表具体质证意见。原告毕竟不是法官,原告优先考虑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像法官一样,追求司法公正,坚持司法公正。至于法官如何审查和采信原被告各方出示、质证的证据,那是法官的职责,不是原告的职责。
在法庭质证环节,如果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则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自认原则,确认并采信被告的证据;同理,如果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法官也会根据自认原则,确认并采信原告的证据。
当然,行政诉讼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则--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是否坚持诚信原则,对法官也会有重要影响。在法庭上狡辩是法官内心里极其厌恶的行为,狡辩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建议应当尽量避免。
如何做到既否定对方的证据,也不违背诚信原则,是一种平衡。
就本案而言,孙悟空及其律师否认A县公安局出示的孙悟空供述吸毒的询问笔录、检测出毒品成分的吸毒检测报告、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发表的质证意见,决定不予采信孙悟空供述吸毒的询问笔录和检测出毒品成分的吸毒检测报告,导致本案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如果孙悟空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就是说孙悟空承认自己吸毒了还检出了毒品,则给法官出了一个难题:对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的证据,法官还有没有勇气运用法律规定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的证据。也许法官会想,虽然有的证据程序违法,但原被告均没有异议,说明原被告认可案件事实,那就采信吧。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的处罚决定书能被法院判决撤销是非常不容易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律师分析部分不仅深入剖析了案件的法律问题,还从实务角度给出了建议,如原告在法庭上如何对待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等,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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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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