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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贸区和保税区相关的贸易合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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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FTZ),有别于国际上的跨境自由贸易区(FTA),指的是在国境内关境外由我国单方面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2013年9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共设立了22个自由贸易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针对货物实施视同“境内关外”进出口税收政策,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区域。我国自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务院先后批准成立了170余个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上述两类特殊区域的范围和界限如下图所示(图片引自志汇CLUB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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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关监管角度讲,上述两类特殊区域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服务我国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包括“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模式等一系列政策,对区域内的各类型贸易在税收、金融、物流、服务等方面给予最大程度的减免、优惠和便利。

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经营企业在“一线放开”的宽松环境下,常常放松合规警惕,再次面对“二线管住”的强监管政策时,容易产生行政违法甚至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常见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一日游”骗取海关保税料件核销

自贸区和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和保税仓库,依据海关的监管规定,将加工原料、零配件及相关产品,申报免税入区,但需接受海关监管,如果区内监管货物脱离了海关监管,轻则需要补税、罚款,重则可能涉嫌走私犯罪。

案例1

上海某公司经营保税棉花偷税漏税走私案

简要案情:2014年3月至5月间,上海某公司以来料加工为由,委托九江市某公司加工,并借用该公司关税配额证,领取编号分别为B40024150004/B40024150009/C40024150012的加工贸易手册各一册,进口加工用保税棉花共计1,480余吨,并由九江市某公司加工成成品棉纱共计1,100余吨。2014年4月至8月间,经陆某某、曾某某共同决定,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将上述保税棉纱中的610余吨在境内擅自销售,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185,160.20元。之后,公司为骗取手册核销,安排少量棉纱,通过代理公司以加工贸易复出口方式运至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当日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该批棉纱(俗称“一日游”方式),之后采用“一车多报”(道具货物)的方式反复使用该批棉纱出口并进口,骗取海关手册核销。该公司在上述进、出口棉纱及手册核销过程中,累计缴纳税款共计2,906,595.99元,核计偷逃税款3,278,564.21元。

案件处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分析:保税料件或者产品脱离海关监管,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判断相应的法律责任。

1、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采取瞒骗的手段进行虚假核销的,依据个案的不同行为方式,定性为擅自转让、无理由短少保税料件、擅自调换保税料件或者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货物价值5%-30%的罚款。

2、如果当事人编造虚假单证和材料,骗取海关核销,并将保税料件销售牟利的,构成走私犯罪,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本案例所述,将保税道具货物申报入区,再申报出区进行“一日游”活动,利用税差偷逃税款牟利的,可能会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

保税网购伪报贸易方式或者低报价格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之一,供应链企业将进口商品,先集中批量申报进入境内保税仓库或者特殊监管区域,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并付款,供应链企业将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快递包裹的形式直接从保税仓配送到消费者手中。但是,供应链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过程中,若采取虚假刷单、二次下单或者低报价格等方式向海关申报,可能产生违规违法风险。

案例2

某公司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简要案情:上海某公司梁某利用跨境电商进口优惠政策,将美国产商品拆分订单、伪报为普通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将已成交商品订单交由秦某申报入境,在明知上海某公司货物在郑州新区真实价格的情况下,秦某通过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购买虚假支付数据共计75084项用于匹配上述订单并低报价格,偷逃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56614178.14元。

案件处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被告人秦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分析:价格瞒骗和伪报贸易方式是涉税走私案件的常见形式,对于保税区和自贸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除了常规的低报价格逃税走私之外,当事人如果将B2B的消费品,以B2C的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入境,也可能构成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犯罪。

将区内保税货物伪报并偷运出区

案例3

刘某、邱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简要案情: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可能存在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仍接受“欧阳”、“华哥”、“郑先生”(均另案处理)的委托进行包税进口货物,并委托被告人邱某代理申报进口货物共计34个集装箱。随后,被告人邱某找到被告人陈某,经共同商议后决定以虚假的“漂白用阔叶硫酸盐木浆”品名申报该批货物,并得到刘某的同意。同月13日凌晨,邱某、陈某、刘某经商议,采用其他批次已申报进口货物的名义直接将上述34个集装箱货物运输出保税区。在运输过程中,上述34个集装箱货物被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并依法予以扣押。

经估价和核定,涉案货物中查获的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83,163,484.36元;经检验,涉案货物中查获的117.219吨疑似固体废物中的112.119吨判定为固体废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称量及鉴定,涉案货物中查获的19,970瓶止咳药水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净重2,396千克;涉案货物中查获的2,957把刀具中的955把认定为管制刀具。

案件处理: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邱天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分析:一线进入自贸区或者保税区的货物,以及在区内流转的货物,可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免于办理通常的报关手续,也不受进出口许可证和关税配额影响,即实行备案制。“先进区、后报告”、“批次进区、集中申报”等便捷通关政策下海关的查验力度较弱,但同时也给虚假备案入区创造了便利条件。在入区货物向海关申报入境时,少报多出、伪报偷运成为走私的主要手段,上述行为明显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风险极大,应予防范。

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侵犯知识产权和洗钱等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持续推进,全国各省份均已建立或正在积极筹备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近年来,内陆城市如成都、重庆、武汉、南宁等地的出口贸易均出现大幅增长,打破了我国出口贸易集中在沿海省份的传统。由于遍布全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均具有进出口政策宽松、金融服务开放、贸易形式多元、国际物流中转便利、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等优势,该区域也容易成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次充好侵权出口、洗钱等违法行为多发的区域,应当引起区域内相关企业的重视,做好贸易合规和风险防范的工作。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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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林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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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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