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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是指既可用于民事,又可用于军事的物项,包括货物、技术和服务。这类物项以民用物项的名义申报出口,若最终用户利用不当,可能会被应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其运载工具(包括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化学武器以及导弹),产生安全风险和隐患。所以,国家从安全、利益和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的目的,对两用物项的出口,依法实施贸易管制。那么,如何实施管制措施?违反管制规定将如何制裁?对此,2024年10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对其作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下面,就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谁管制谁?怎样管制?如何追责?简要评述如下,供参考。
管制与被管制的主体
管制主体:出口两用物项,政府的主要管制部门是商务部,商务部负责签发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制定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目录清单,建立最终用户和管控名单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建立出口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海关主要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申报的监管审核,履行部分对两用物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工业信息化部等部门会同商务部制定调整管制清单;外交部负责两用物项的国际合作等。除此之外,国家层级设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
被管制主体: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是最主要的被管制主体,包括两用物项的生产商和贸易商;两用物项的出口代理人、物流、报关公司、电商平台和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报告两用物项经营者的涉嫌违法情况,如果经营者涉嫌违法不报告和明知经营者违法,还为其代理或者服务的,予以行政处罚;境外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配合核查最终用途,不配合检查或者违法使用两用物项的,列入被关注名单或者管控名单管理。
管制方式和管制措施
1、取消了资格登记制度。本条例实施之前,两用物项出口的管制方式,是经营者资格管制和出口许可管制相结合的方式,所谓资格管制,应当首先获得两用物项的出口经营权登记,没有出口经营权登记的,出口两用物项不能申请出口许可证。比如《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现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但本条例取消了两用物项出口经营权的资格登记手续,经营者出口两用物项,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单项许可或者通关许可,或者登记填报信息获得出口凭证,便利了合规出口的程序。
2、两用物项的管制清单。两用物项,除许可证方式管理之外,还使用目录清单管理。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是不是两用物项?出口物项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为此,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及设备及导弹两用品的名称、技术指标和税号等,经营者可以将拟出口物项与目录清单对号入座,出口货物属于目录中的物项,应当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目录中没有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但需要关注商务部临时管制公告,确认属于临时管制的,也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3、出口单项许可。出口一批两用物项,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称之为“单项许可”。单项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俗称“一证一用”或者“一证一批”。单项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超过1年没有使用的,自动失效。
4、出口通用许可。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可以多批次出口两用物项,称之为“通用许可”。通用许可是给那些经常出口两用物项的合规企业,提供的一项便利措施。但申领通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必须具有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才可以申请通用许可,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5、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特定两用物项的暂时进出境,比如两用物项的进出境维修或者展览。出口经营者出口维修或者展览的两用物项,应当在特定两用物项每次出口前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填报信息,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对出口服务商和咨询机构的监管
对服务商的监管:出口两用物项,除对两用物项的生产商、贸易商进行监管外,商务部门对两用物项出口提供服务的代理商、物流、报关、交易平台和金融机构也要进行监管。上述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有义务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等服务的,商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对咨询机构的监管:为出口两用物项经营者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法律要求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本条例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咨询、鉴别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实施高额罚款,罚款幅度最高达到经营额的20倍,这是以前任何法律前所未有的罚款幅度。根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法规定,对下列不同的违法行为,实施不同的处罚幅度:
1、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处5-10倍罚款。未申领许可证,包括已申领许可证,但实际出口物项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或者擅自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的,或者以拆分、改造方式规避许可管制的,均应当处违规经营额5-10倍罚款;但若经营额在50万以下的,处50-500万元罚款。
2、骗取、伪造出口许可证处5-10倍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处违法经营额5-10倍的罚款,但若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20-200万元罚款。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处罚幅度同上。
3、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5-10倍罚款。出口经营者发现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或者最终用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的,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主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营额50万以下的,处50-300万元的罚款。
4、代理服务机构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36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与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交易的处罚幅度。出口经营者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处违法经营额10-20倍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经营50万以下的,处50-500万元罚款。
最后,值得咨询服务机构注意的是,本条例第41条特别规定“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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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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