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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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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物权及合同编规定及最高院关于物权、担保及合同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原来的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被废止及修正,变化还是蛮大的。由于担保制度的深度和广度都是很大的,本文限于篇幅,只是针对老百姓经常会碰到的担保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阐述。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作为担保人替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债务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同学,这时经常出现不好意思答应他人以后,但是自己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又缺乏足够的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及行为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他人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此而倾家荡产。因此提醒各位朋友及当事人,在为他人担保债务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自身家庭有重大影响,别到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自己的财产后卖房卖车为他人还债,那就OUT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担保制度,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谨慎适用!

一、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种类

  担保的种类一般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及定金。因此,我们要明白,担保人和保证人不是一个概念,要特别留意这一点。

  3、现行法的规定

  担保分为物保(担保物权)及人保(保证),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物保(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及主要特征

  1、概念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又可分为不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和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

  2、种类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因此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另外,现实中还存在一类非典型的担保类型,比如让与担保与保理业务,一般来说,只要不违法法律的强制的禁止性规定,这也是合法有效的。

  3、主要特征

  抵押权的行使一般多见房屋抵押权、车辆抵押权;质押权一般见于车辆质押、票据质押及股权质押;留置权一般指的是动产,比如车辆维修后没有交纳维修费的话,大修厂就可以留置车辆。抵押权及质押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但是抵押及质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及质押权的生效不是一回事,这属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区分原则的内容。

三、人保(保证)的概念、种类及主要特征

  1、概念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都属于人的担保。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权实现的。

  2、种类

  ①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③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④、保证人与债权人还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3、主要特征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了个别情况之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③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为他人提供保证必须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保证的法律效力,这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保证条款,第三方单独给债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及主合同的落款处有保证人的盖章签字等等。

  ④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保证责任范围。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1、这一对范畴属于担保法律规范中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也就是说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的法律效力消灭,权利本体已经不存在了,保证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了可以要求退回。切记,此时不涉及诉讼时效的。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里边太过于复杂,限于本文主题的需要,笔者只是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而已,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来电面谈进行询问沟通。

五、按照法律规定,以下典型的担保情形出现时,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保证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只有在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

  2、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保证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保证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

  3、如果担保人为他人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串通侵吞担保物,此时担保的效力及担保人的权益应如何保护?

  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行为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合同可被撤销,最终的情况是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六、特别提醒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留意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问题;

  2、查验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审查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及担保方式;

  3、在可能的情况下担保人尽量采取反担保措施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4、担保的初衷是担保人因为各种缘由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担保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极端的例子甚至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最后提醒各位朋友:尽量不要替别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宁愿用物保的方式也不要采取人保的方式,因为物保最大的损失就是那个物,比如房子、车子等等。可是保证却是无限责任,你及你的家庭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清偿债务,这既是经济债也是还不清的人情债。

(来源:微信公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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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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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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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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