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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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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今天笔者简要介绍一下与消费者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规则,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

  1.狭义的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经营者指的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

  1.法律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会适用,涉及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当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3.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国务院部委的行政规章

  三、经营者欺诈的处理规则

  1.普通的欺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涉及食品、药品的特别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其他的规定

  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商品召回制度、预包装食品、转基因食品等情形,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第三方平台导致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限于本文篇幅,暂不赘述。

  我们都是消费者,需要得到社会和法律的特别保护,而现实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希望我们团结起来,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免遭违法经营者的侵害!

  首发: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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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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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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