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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的索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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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司法实务中,对于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事故,是责任险还是意外险存有争议,厘清此种争议,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保险合同的主险与附加险是什么关系。第二,主险与附加险是否为同一性质的保险。第三,雇主责任险附加的雇员24小时意外事故,是责任险还是意外险。

一、保险合同的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

1.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基础术语2.19定义主险系可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附加险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的保险产品,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实务中,附加险的保险条款约定:与主险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为准,附加险未提及的内容,以主险为准,附加险只是在保险责任等个别内容上与主险有所区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一致的。

2.保险合同的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不同于保险产品组合。原中国保监会制订的现行有效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保险组合是保险公司经营中,将不同的产品保障组合在一起,推荐给同一个客户的销售行为。此种保险产品组合,是一种商业保险计划,非最终保单,最终仍应以出具的保单为准,来界定保险产品的性质。此种保险组合的产品不一致,投保时要区分不同险种出具不同的保单。

二、主险与附加险是否为同一性质的保险

1.原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三章命名规则部分第九条规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十条规定,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附加+(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根据上述命名规则,附加险名称须载明附加主险的名称。既然附加险附着在主险上,说明二者的性质应为一致。

2.主险与附加险系同一张保险单,主险的投保人与附加险的投保人,主险的被保险人与附加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一致。同一张保单无法涵盖两个不同保险大类的保险产品要素的,故主险与附加险的产品性质应为一致。

3.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险,附加险和主险的产品性质一致。2021年1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三、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事故条款,是责任险还是意外险

1.雇主责任险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法律责任,其法律基础为《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在上述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中,并无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雇主需要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对雇员的责任,限于工作时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果非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不属于雇主的赔偿范围。

2.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事故,是针对雇主责任险所作附加,不能脱离雇主责任险的责任基础,即附加险条款系对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的扩展,但仍然是以雇主需要承担责任为前提,并未改变保险的性质。附加险的性质与主险一致为责任保险。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45号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认为:“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医疗附加险,在当事人就其性质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现阶段宜将其理解为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那么类推解释,在财产保险中附加人身险,在没有对附加险性质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同样应当将附加险的性质与主险保持一致。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也属于责任保险,而非意外险。

四、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事故的常见保险条款梳理

通过梳理各个保险公司目前对于24小时意外附加险的条款约定,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类:

1.明确提出“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此时双方已经约定了放弃雇主责任险主险中的雇主责任这一前提,法院按照意外险处理符合双方预期。

2.将责任范围扩大为24小时。如此时并未放弃主险的雇主责任前提,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改变保险性质。

3.明确提出“24小时内,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伤亡属于保险范围”。此类附加险条款最为妥当,笔者认为,若附加险条款中未明确提出变更保险性质或者没有明确提出不要求工伤前提的,应当认为附加险仍属于责任保险。

4.附加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应当结合保险条款进行认定,若附加险条款中未明确提出变更保险性质或者没有明确提出不要求工伤前提的,且保险公司只出具一张保单的情况,应当严格认定附加险属于责任保险。

案例:(2020)粤01民终17429号

首发:微信公众号“成都律师赵文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赵文凤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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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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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保险公估人

    曾在国有大型公司担任九年法务工作,现担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部执行主任。

    专业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纠纷、保险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擅长重大民商事诉讼纠纷(含建设工程)、保险法律事务纠纷,兼具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服务能力,办案勤勉尽职。尤其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法律咨询以及保险法律专项服务等方面业绩卓越。

    保险法律事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法律咨询以及保险法律专项服务等。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经营风险与刑事风险预防、公司控制权架构与管控方案设计、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合同制订审核、劳动人事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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