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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通常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性质为财产险,并非人身险,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是责任利益。实务中关于雇主责任险的重要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规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018)鲁1523行初27号):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经典案例(2017)苏0925行初44号):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2022)川1824民初630号):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标的是雇主单位对员工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不是员工的人身。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即用人单位,保险人承保的是雇主的风险,分担的是雇主的损失,而雇员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结合雇主责任保险性质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雇主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雇主,而雇员是第三者。雇主责任保险,正是基于雇佣法律关系,为减轻雇主责任风险而产生的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应为雇主。
四、关于劳动争议的涉及的雇主责任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首发:微信公众号“成都律师赵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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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保险公估人
曾在国有大型公司担任九年法务工作,现担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部执行主任。
专业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纠纷、保险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擅长重大民商事诉讼纠纷(含建设工程)、保险法律事务纠纷,兼具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服务能力,办案勤勉尽职。尤其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法律咨询以及保险法律专项服务等方面业绩卓越。
保险法律事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法律咨询以及保险法律专项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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