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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以《直播间公然“带货”医美?得罪整个医美圈也要揭秘行业灰产》为题,对医美直播乃至医美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曝光。在节目中,焦点访谈主要指出了医美直播和医美行业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医美直播带货并未通过医疗广告审查,涉嫌违反《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第二,医美机构通过直播销售的部分水光针产品存在并未被认定为三类器械的情况,违反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的规定,属于使用不合规的医疗器械实施医疗活动;第三,医美机构往往会在直播中承诺医美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或实施医疗操作的医生可以线下验真,但实际上,部分医美机构在实际提供医美服务的过程中难以保证医疗器械和医生鉴证的顺利进行,这就意味着医美机构无法保证医疗器械和医生资质的真伪。
该节目一经播出,对社会舆论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该节目也掀起了直播平台对医美直播的全面关闭。实际上,医美直播早已有之,在直播过程中,主播和其背后的医美机构还存在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直播刷单等行为欺骗广大消费者的行为。而正如上述新闻报道中提到的,直播平台对此虽然在名义上禁止,但实际上却听之任之,并未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这些行为均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由此,本文将围绕医美直播和医美服务,从医美主播、医美机构和直播平台三个主体的角度出发,对医美直播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检视。
(一)医美主播的刑事法律风险
其一,医美主播非法宣传行为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网络直播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传播范围大、影响力强的传播媒介,医美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为了招揽顾客下单,可能存在夸大医美产品和医美服务的疗效,诱导消费者消费的情况。这种对产品和服务效果的夸大行为情节严重的,便可能成立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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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虫虫Chonny医美直播“水太深”:医用敷料当美容面膜卖、虚构产品功效……》[1]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二,医美主播销售医美产品和医美服务的行为本身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首先,当医美主播明知或应知其直播间销售的医美相关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假药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仍然销售的,便可能分别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销售假药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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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医美“热玛吉”也有假的了!1万元做出一脸泡》[2]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类案简报
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购进假冒肉毒毒素、玻尿酸等美容产品,在朋友圈宣传、招揽客户。从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处购进大量裸瓶大紫盖、小粉盖等冻干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进假冒保妥适、衡力等注册商标的包材。将裸瓶大紫盖冻干粉假冒保妥适牌美容药品,小粉盖冻干粉假冒衡力牌美容药品,白盖冻干粉假冒韩国白肉、粉肉美容药品,共计销售带包装和不带包装的各类美容药品200余万元。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召回已出售的假药,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害,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其次,正如上文所述,医美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服务,因此,提供医美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批,在得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医美服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部分医美机构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许可便非法向消费者提供医美服务的情况。当医美主播明知其所属的医美机构不具备经营其在直播间营销的医美产品、服务所必须具有的从业资质,仍然为其直播带货时,便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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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仅14%合法,别再瞎整容了》[3]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类案简报
自2016年至2020年5月间,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揽客户,在上海市杨浦区民府路XXX号释梦美颜馆等处,为客户打“玻尿酸”“水光针”“瘦脸针”等美容针剂并收取费用。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没收缴获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医美机构的刑事法律风险
缺乏相应资质的医美机构销售和提供医美产品、服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正如上文所述,医美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的一种,提供合法的医美服务必须同时具备合法的医美机构、合法的医美医生和合法的医美药械,进而获得经营许可。如果医美机构不具备与其提供的医美产品、服务相对应的资质和医美医生(包括不具备资质提供医美产品、服务或超出资质范围提供医美产品、服务),便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而医美机构中的“医美医生”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医美机构不会成立非法行医罪,实践中对其往往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文中的医美主播可能涉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销售假药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属于单位犯罪,在出现上文所述的行为的情况下,医美机构同样存在构成该等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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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丨无证进行医美活动,那就叫非法行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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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类案简报
被告人单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经营医疗美容活动。2021年4月15日,单某某使用液氮冷冻祛斑物理疗法为被害人祛斑,造成被害人面部大面积冻伤。经鉴定,被害人面部液氮冻伤并遗留块状瘢痕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最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直播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上文所述,一方面,医美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另一方面,医美直播本身就属于涉嫌违反《广告法》的非法行为。但直播平台却基于自身经营的考虑,并未对及时对此类非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如此一来,一旦医美直播的行为成立虚假广告罪等犯罪,直播平台也可能因其为医美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面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风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综上所述,在医美行业日益繁荣的背后,刑事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而医美直播被封禁更是为医美行业的从业者敲响了一记警钟。首先,医美直播属于违法行为,医美主播应当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切勿为了经济收入触碰法律的雷区,因小失大;其次,医美机构作为行业的主体,应坚守法律底线,其不仅应保证医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还应从依法申请资质、严格审核产品服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强化经营的合规性,做到依法经营,确保所使用的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避免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的产品,同时应强化对员工的培训,确保服务流程合法、规范;最后,虽然如今医美直播已全部下架,但高额利润的诱惑难保其不会卷土重来,因此,直播平台作为连接主播与观众的桥梁,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机制和直播管理员巡视制度,避免医美直播利用其内部的制度漏洞死灰复燃。
总之,医美行业作为医疗行业的一种,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只有主播、医美机构和直播平台齐心协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诚信、有序的行业环境,让医美行业成为推动美丽经济发展的正能量。
[1] 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4-01/09/content_9018009.htm
[2] https://mp.weixin.qq.com/s/2azoWL6B5VEDQOAZzcNEYw
[3] https://www.sohu.com/a/412305511_99898874
[4] https://mp.weixin.qq.com/s/sOR71RtC7Fop3vscF5FQ5Q
文章不仅分析了医美直播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还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例如,对于医美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文章建议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于医美机构和直播平台的责任问题,文章提出了明确责任边界、加强行业自律等建议。这些对策和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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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
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
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2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文章,2018年12月,《罪刑相当原则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获全省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19年12月,《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民转刑”案件研究》获全省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20年12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处置路径研究》获全省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点课题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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