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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处理的多起网红、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纠纷中,很多人认为经纪公司应该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的资质,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
经过我们的检索和归纳,发现在司法实务当中,大部分法院认为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是经营范围中不涵盖“艺人经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实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两类,一类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一类是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505条、153条其实已经表明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没有行政许可从事演出经纪业务并非是完全合规的,极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
1
在周某与合肥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代理周某处理演艺经纪事务,为周某提供线上直播及线下演艺活动的受聘机会、在演艺活动中向周某提供咨询建议,并不涉及该公司直接组织进行演出活动,周某以该公司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故周某以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本院亦不予支持。
2
在李某与芒市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李某主张该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以导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恶童。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规定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中“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有关剧节目也不属于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的意见,对李某提出的系无效合同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3
在魏某与山东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演出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演出经纪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是否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与合同的效力无关,该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设置相关职业和行业的资质和资格的特殊要求,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其是否具有相关证件不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故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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