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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纪公司没有获得行政许可从事演出经纪业务,经纪合同一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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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处理的多起网红、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纠纷中,很多人认为经纪公司应该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的资质,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

经过我们的检索和归纳,发现在司法实务当中,大部分法院认为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是经营范围中不涵盖“艺人经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实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两类,一类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一类是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505条、153条其实已经表明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没有行政许可从事演出经纪业务并非是完全合规的,极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

1

在周某与合肥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代理周某处理演艺经纪事务,为周某提供线上直播及线下演艺活动的受聘机会、在演艺活动中向周某提供咨询建议,并不涉及该公司直接组织进行演出活动,周某以该公司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故周某以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本院亦不予支持。

2

在李某与芒市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李某主张该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以导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恶童。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规定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中“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有关剧节目也不属于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的意见,对李某提出的系无效合同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3

在魏某与山东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演出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演出经纪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是否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与合同的效力无关,该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设置相关职业和行业的资质和资格的特殊要求,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其是否具有相关证件不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故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慧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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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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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个人背景:

  法院系统8年工作经验,曾荣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转型律师多年,善于运用法官的视角来审视民商事诉讼争议案件的解决路径,在办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法官思维和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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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和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风险防控、网络侵权、数据合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研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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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方位法律服务】《海兽之子》电影展及画展 、《 古风X》游戏项目委托创作 、上海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项目、多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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