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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顺序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事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交叉的情况下。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实施,也直接影响到受害者的权益保护。
比如,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往往造成众多受害者的损失,被告人自身既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刑,又涉及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时,对于涉案财产应如何执行?当涉案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财产性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如何执行?面对众多受害者的退赔诉求,又应如何执行?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刑与民事赔偿的执行,不仅是法律效力的体现,也是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考验。
下面,本文将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及范围、一般执行原则、特殊执行原则三个维度进行阐述,并结合一个真实的刑民交叉执行案例来探讨司法实践中最大化保护当事人财产执行权益的有效操作。
一、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及范围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五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主刑之外,《刑法》第34条规定了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虽然称之为“附加刑”,但在经济犯罪等案件中,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而无须科处实刑的行为人,就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比较常见的就是罚金刑。
然而,《刑法》只是对行为人自身财产的罚没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刑事案件实务中,涉案财产还包括赃款、犯罪所用财物、被害人损失等,这些财产也需要一一得到妥善处置。因此,最高院于2014年发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旨在给办案机关和律师在刑事案件执行程序方面的工作以明确的指引。
《规定》第1条就明确了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范围,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执行事项,包括:(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结合《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可见,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只能是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其执行范围涉及犯罪行为人、被害人及案件相关人的财产,其执行措施包括罚金、没收、上缴、退赔、追缴。那么,在面对多个执行对象和执行措施时,执行顺序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
二、一般情况下的执行原则
对于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刑法》作了原则性规定,比如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当二者出现竞合时,优先执行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
显而易见,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原则是“先民后刑”,即在罚金、没收财产刑的范围内,优先对民事债权(包括侵权之债、合同之债等)予以清偿,尚有余额的,再执行财产刑。优先保障民事赔偿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系统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和支持。
一个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其牵涉的不仅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包括犯罪行为人的涉案财产、用于犯罪的财物、违法所得,以及负有合法债务的涉案财产。
对于前者,《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即处理原则是追缴、退赔、没收和上缴。对于后者,《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即对合法债权人的诉求,原则上也应当偿还。
因此,在罚金刑和民事责任并重的必要性基础上,“先民后刑”的执行原则强调了民事责任的优先性,但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的原则,这个一般情况指的是犯罪行为人的涉案财产足以同时承担财产性刑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相对理想化的情况。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常见的是犯罪行为人的同一涉案财产不足以同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谁更优先呢?
三、刑民责任交叉且财产不足时的执行原则
面对前文所述的常见情况,《规定》的第13条给出了法定的执行顺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可见,《规定》秉承了“先民后刑”的基本原则,并对其中的民事责任作了细分和排序:优先级最高的是人身损失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其次才是被害人经济损失,最后是其他民事债务。
那么,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呢?结合第13条第二款可以看出,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其可以脱离民事债权整体而单独主张清偿权,而仅次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
因此,当某个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医疗费用,且犯罪行为人的涉案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执行顺序的原则为: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4)其他民事债务;
(5)罚金;
(6)没收财产。
当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债权债务,相关权利人要求从执行财产中受偿的,一般需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其他文书资料不予支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除外);二是若刑事判决是在民事债权债务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才作出的,则不能适用上述执行规定。
结 语
到这里,我们讨论了刑事案件涉财产刑的一般执行原则和刑民责任交叉且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情形下的特殊执行原则,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体系下,“先民后刑”是基本原则,但也要兼顾合法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是被害人群体,相比少数债权人,往往被害人群体的整体经济损失更大、社会影响更广,一旦执行挽损达不到被害人预期,极易诱发群访等事件,此时,又应该如何确定执行顺序?且看《罚金、退赔损失、合法债权,哪个优先执行?——刑民交叉案件的财产执行顺序问题(下)》。
作者:
李泽民,广强律所执行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吴单,广强律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强经济犯罪辩护”
文章在阐述执行原则时,明确提出了“先民后刑”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一观点符合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也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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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具有二十年刑辩经验,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擅长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外汇期货非法经营、诈骗案件,税务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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