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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导读
随着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并施行。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作为首次详细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价值相关信息的核心文件,招股说明书蕴含了大量信息,如公司章程、董监高结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本状况等。投资者通过阅读招股说明书,可以了解该行业的发展情况、同业竞争企业、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等。每一位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都应认真阅读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深入了解发行人,对认购新股这一行为的投资价值作出综合判断。
01 基本概念
招股说明书是指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就募股融资事项进行信息披露的重要书面文件。其内容涵盖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计划、业务和行业信息、财务信息、本次募投项目、本次发行的相关信息等方方面面,是公开发行股票时最为全面反映发行人信息的文件。
发行人的首次发行上市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和投资者认购股份相关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和承诺。披露招股说明书既是对发行人权责边界的明晰,也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
02 招股说明书的查阅渠道
招股说明书的主要查阅渠道包括: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例如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深交所(www.szse.cn)、上交所(www.sse.com.cn)、北交所(www.bse.cn)等网站的信息披露栏目;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例如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发行人官方网站等。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第三方渠道进行查阅,但披露时间不早于官方渠道。
03 如何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股份的重要文件,它详细介绍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管理团队、市场前景等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阅读招股说明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招股说明书会介绍公司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产品与服务、技术与研发、市场竞争力等信息。投资者需要对公司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地评估其投资价值。
2. 分析财务数据: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之一。需要关注公司的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并对其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 关注风险因素:招股说明书会披露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投资者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充分的认识和评估,以便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招股说明书中会介绍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制度、管理层构成等信息。这些信息反映了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状况,对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5. 横向比较竞争对手:了解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以及与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对比情况,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的市场前景和投资价值。
6. 注意阅读相关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许多法律文件和合同,如股票发行合同、章程等。投资者需要认真阅读这些文件,以便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责任。
04 典型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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