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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履行判决后,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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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履行后,收款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呢?如果收款方拒不开具发票,付款方该如何维权呢?本文用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些疑问,提示法律实务要点

裁判观点

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

本院认为,关于中天公司应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发票的问题。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案例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8359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药河南公司和华东医药公司在协议中约定了增值税发票,双方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华东医药公司向国药河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华东医药公司向国药河南公司出具的17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导致国药河南公司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造成经济损失。国药河南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华东医药公司赔偿税款及利息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原裁定以案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国药河南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裁定指令再审。

案例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126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武警辽宁总队执勤支队主张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问题。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向承包方给付工程款后,承包方有义务向发包方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开具发票的行为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且是法定义务。给付工程款及给付工程款发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对于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依法审理,故本案应予再审。

裁定指令再审。

案例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2508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黄汉平就其支付房租向出租人请求开具发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黄汉平可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解决。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汉平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994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大汉兴盛公司主张其与任你行宾馆之间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其支付了房屋租金,请求开具相应的房屋租金发票。涉及经营活动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开具发票属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本案所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大汉兴盛公司的起诉不妥,尚需进一步审理查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

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6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5民终37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明发公司是否具有开具税务发票的义务。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本案中,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在未明确约定明发公司无需开具税票的情况下,开具税务发票是收款方基于合同产生的附随义务,明发公司作为收款方,应向付款方辰龙公司开具税票。第二,明发公司对辰龙公司工作人员刘如玉出具的“结算单”中结算金额予以认可,且领取了部分款项,其实际履行的行为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其不认可领款需开票的条件与自身对该证据的认可相互矛盾。

关于开票数额,因辰龙公司已经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在履行该部分付款义务时未提出开具等额税票的条件,对于已付款部分开具税票问题,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另案诉讼解决。明发公司应当以未付工程款297240元为基数向辰龙公司开具税务发票。

案例7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428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第七条中约定漠楠承担的费用为:公共部分清洁费以及物业房产等政府税费,故漠楠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途家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但上述合同第七条并未明确约定漠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应开具何种发票时,途家公司请求漠楠开具特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漠楠向途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漠楠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一、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开具发票具有双重的法律性质。

首先,开具发票是税法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强制义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收款方也应当提供发票。

其次,开具发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的类型、税率、次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此时,开具发票义务同时也属于合同义务。

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特性,决定了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也不因此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义务。换言之,不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方的开票义务都是存在的,只是在开票的种类上有所区别而已。案例1法院持此种观点。

二、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认定分析

合同义务是指经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义务是显性义务,源于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附随义务是隐性义务,源于合同之外。合同义务比较容易认定,附随义务则需要证明。

开具发票义务作为合同义务时,也存在约定是否明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清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则付款方无权提出特殊要求,收款方可以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例7的法院就持此种观点。

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开具发票有特别的需要,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比如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票据类型、税率等,避免事后发生争执。

三、裁判文书与发票的功能分析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等属于前者。

所以,生效裁判文书属于一种有效凭证,用以证明企业的资产损失。但是,生效裁判文书不能代替发票,不能单独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依法开具发票可能构成税收违法,将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开具发票的救济途径分析

开具发票的救济途径有三种。

一是在诉讼中抗辩。如果当事人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的,付款方可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或者未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二是向税务机关举报。付款后收款方仍然拒不开具发票的,付款方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投诉,由税务稽查机关进行调查后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另行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收款方开具发票。前文所述案例均是。虽然案例1中的一审法院、案例2的二审法院、案例3的二审法院、案例4的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开具发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法院均持肯定态度,支持这种做法。

烟火律师认为,开具发票虽然是一项法定义务,收款方应当依法开具,但当事人还是应当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增加诉讼风险。

首发:微信公众号“烟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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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聂传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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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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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武警四川消防总队,从事防火工作20余年。历任防火参谋、法制科长、防火处副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消防工程师,技术八级,上校警衔,两次荣立三等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聘为四川省社会化消防工作专家库专家,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专家

    聂传红律师现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研究和代理、执行案件办理、刑事辩护,从事消防法制研究和涉消案件代理,办理上百件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亲自运营“烟火律师”公众号、头条号和百家号,发表原创文章100多篇,致力于公益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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