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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案件中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而为了及时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特别规定的法律程序。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诉讼程序。
一、法律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附带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优先适用,以上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提起的诉讼主体
符合提起条件的诉讼主体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四、提起时限及阶段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公诉期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以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
2.物质损失的范围。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具体赔偿项目可以参考笔者写的其他关于人身损害文章的详述。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物质损失的性质。
只能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1)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
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获得的物质利益。
(2)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行为引起或者导致的必然损失。
4.一般案件中的赔偿项目没有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下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5.对于因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做了灵活规定。
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这里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包括交通肇事案、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危险驾驶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案件。
6.精神损失不予赔偿。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六、调解的适用规则
1.总的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可以包含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2.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法院一审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两种特殊情况下的法院拒绝受理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八、调解成功及认罪悔罪,退赔追缴的情况均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同时需要根据追缴、退赔的情况及调解结果,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九、程序的迟延
1.总的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另行提起。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最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没有进行到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均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法律适用仍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最后,笔者告诉所有的读者——没有完美的法律,只有完美的救济;没有完美的合同,只有完美的履行!!!
首发: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文章选题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针对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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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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