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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刑辩微信群有人问大家一个问题,刑事案件死者近亲属未提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参与庭审活动?这个问题很简单,但是实务中却出现操作认识不一的现象,所以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我国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具有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其范围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而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与诉讼活动,并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这个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概念:当事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这几个诉讼主体概念在使用上有交叉,被害人是当事人,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近亲属具有当事人诉讼地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时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了。
注意几个法条。刑诉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章使用的诉讼主体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为只有以上主体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仅是在审前程序中适用,进入审判程序之中,要么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介入进来,要么放弃民事诉讼权利退出刑事诉讼程序。
那么问题刑事案件死者近亲属未提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参与庭审活动呢?答案是否定的。当死者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其当事人的地位就不复存在,其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权利、指控犯罪,不能参与庭审活动。在刑诉法和刑诉法司法解释审判程序章节中,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在规定近亲属,死者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如果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无死者近亲属一席之地。
(来源:微信公号“法耀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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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专业领域为刑事诉讼,并热衷于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维护当事人权益,捍卫法律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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