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疑难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属于古老的犯罪,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网络社会中,盗窃罪的适用面临着一系列的亟须解决的疑难问题。
(一)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
存款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二是由银行占有的现金。因此,存款人所占有的是对银行所占有的债权,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将他人的存款转移到自己账户的,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
(二)封缄物的占有
封缄物和内容物的占有情况应当区别看待,根据具体客观事实,认定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由委托人自己占有较为合理。如果不能认定受托人已经现实占有了内容物,就难以认定受托人已经盗窃了内容物。
(三)运输中的财物的占有
在所有权人安排了押运人的情况下,财物有所有人或者押运人占有,或者两人共同占有。在所有权人没有安排押运人的情况下,运输距离越短、财物越难以移动、所有权人对行车路线的控制越强,财物就更倾向于由所有权人占有。
(四)本罪中特殊行为对象的认定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财物,因此,如何认定财物是认定本罪行为对象的关键
1.财物是否包括无体物
因为财物必须具有价值,许多无体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可以对其进行管理因而可以被盗窃。因此,无体物毫无疑问应当成为财物,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同时在我国没有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分开规定,而且财产性利益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因此财产性利益应包括在财物的概念之内。
2.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财产
诸如游戏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但是虚拟财产只有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价值性的时候才能成为财物。
3.财物是否包括债券凭证
债权凭证本身是有体物,本身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因此其可以成为财物。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债权凭证丧失不一定意味着其所记载的财产丧失,应当分清行为侵害的到底是债权凭证还是记载的债权,进而确定盗窃的数额。
4.盗窃墓葬以及祭奠物的认定
一般而言,墓葬中的陪葬品以及祭奠物应当由死者的家属占有以及所有,因此,墓葬中的陪葬品以及祭奠物应当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5.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五)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
窃取公私财物最普通的情形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同时考虑到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过程中毁坏财物行为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七)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1.本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关系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一般而言构成盗窃罪,但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本罪,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并且对盗窃的对象属性有认识的,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对盗窃的对象属性没有认识的,以本罪论处。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入户、携带凶器以及扒窃等特殊盗窃方式盗窃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载体的,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的,可以本罪论处。
二、盗窃罪的辩护现状
盗窃罪是现实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为增强司法实践盗窃罪中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本文以1381066刑事一审判决时为分析样本,主要对判决书认定的量刑情节、律师的辩护意见、要点等方面进行分析。(数据来源——聚法案例)
(一)裁判文书认定的量刑情节
在样本中所提取出来的常见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前科、累犯等。下图反映了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情况。(其中红色代表无该情节、蓝色代表有该情节,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谅解的具体情况分别是: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17026例、未赔偿但取得谅解86435例、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的5937)
(二)律师的辩护意见
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是有罪无罪的辩护,还是罪轻罪重的辩护,具体为无罪辩护、从轻处罚的辩护、减轻处罚辩护以及免除处罚的辩护。这四种辩护意见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即在一个判决书中仅有一个辩护意见,因此可以以饼图反映辩护意见的具体情况。
(三)裁判文书中的辩护要点
裁判文书中的辩护要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犯罪形态、是否程序违法、证据问题、主体方面、主观方面等。
1.以量刑情节为辩护要点的文书数量
2.以犯罪形态为辩护要点的文书数量
在犯罪形态中,辩护要点集中在被告人是否成立犯罪未遂上。同样,犯罪未遂的案件数量要远远大于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3.以主体方面为辩护要点的文书数量
通过下图明显可见,主体方面的辩护要点主要有未成年人、初犯、无前科、生理缺陷等方面,其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初犯、无前科。
4.以主观方面为辩护要点的文书数量
在主观方面,主要的辩护要点集中于主观恶性不大,但主观恶性作为辩护要点的有效率一般来说相对较低。
5.以客观方面为辩护要点的文书数量
在客观方面的辩护要点主要表现为有无盗窃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以及是否只参与销赃行为、有无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6.其他方面的辩护要点
在其他方面的辩护要点,主要集中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上,程序违法的文书数量是所有辩护要点最多的,具体情况如下图所述属。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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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
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
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2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文章,2018年12月,《罪刑相当原则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获全省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19年12月,《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民转刑”案件研究》获全省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20年12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处置路径研究》获全省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点课题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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