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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当事人不服刑事再审维持原判可否继续申诉?可否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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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如再审维持原判

刑事案件经过一审或者二审审理后,裁判发生效力,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法院会决定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后,要么支持申诉,要么不支持申诉。

具体而言,《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下几种再审结果的情形: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再审维持原判后的申诉权

刑事申诉难是众所周知的。由于案外因素的影响,即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诉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有的法院原本应该要改判,但还是依然作出维持原审裁判的裁定。

如果是民事案件,经过一次再审后,你就有可能不能再去申请再审了。

因为,《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但是,刑事案件里,即使再审维持原审裁判,你仍然可以继续申诉。

从法条也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当然,这是按照一审程序来再审,那么,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按照二审程序再审,那么,再审作出的维持原审裁判的裁定书就是发生效力的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再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国一直以来的作法,刑事申诉先由终审法院来审查处理。

再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判的裁定已经发生效力,似乎按照上述程序,当事人还要先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但是,再审一般是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的,本院对自己的案件启动再审是需要审委会讨论的,那么,这就难免产生矛盾:审委会前不久才决定维持原判,现在怎么可能决定再审?

当事人直接向再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会不会说,你要先向作为终审法院的再审法院提出?这样设置障碍是不合法的。

第一,《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第二,《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三,从《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来看,当事人申诉时,需要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在再审维持原审裁判的情形,虽然走了一个再审程序,但结果与直接驳回申诉没有差别。当事人有权直接向再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提交下一级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再审裁定书,那其实就相当于驳回申诉的文书了。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第四,《刑诉法》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可见,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后,再审维持原审裁判,这显然是经过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案件,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审查。

四、案例

在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刑申371号再审决定书指出:

(1)江西省吉安中法院1999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李锦莲上诉后,江西高院2000年5月2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李锦莲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转江西高院处理。

(4)江西高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11月10日再审裁定维持原审裁判。

(5)李锦莲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6)最高法指令江西高院再审。

这个案例可以说明我们前面提出的观点。李锦莲被江西高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后,直接向最高法申诉,并没有按照先向终审法院申诉的程序,先向江西高院提出申诉。

江西高院第二次再审后,2018年6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1999)赣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和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无罪

李锦莲获得了清白。同时,我们可以注意到,第一项判决撤销了三个裁判,包括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裁定。

如果没有再审维持原审裁判的裁定,那么,再审判决是不需要撤销原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1987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指出:

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没有错误需通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依附于原判而存在。因此,再审改判时,只要撤销原判即可,不必撤销驳回申诉的通知书。如果有些案件,是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查并发过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改判以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首发:微信公众号“黎智鹏说刑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黎智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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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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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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