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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当事人可否同时向法院、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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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见,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作出再审决定书。

检察院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此引起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当事人为了增加申诉的成功率,是否可以同时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呢?

假如法院不支持申诉,检察院可能支持申诉,只要有一个机关支持申诉,那就可以启动再审。

而且,《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没有限制当事人同时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

但是,有的规定对同时申诉作出了处理。

第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中止办理:(一)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正在审查的。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十六条的意思是,检察院已经发现法院受理并在审查的你申诉案件,要告知你法院处理结束后再来检察院申诉,似乎是先不予受理了。

第五十九条意味着,检察院受理你的申诉后,发现法院在审查你提出的申诉,那么,检察院会中止办理,等法院审查完了之后,再来审查你的案件。

第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高检会[2017]3号)第五条规定:

申诉人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方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未受理机关暂缓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待已经受理的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这不仅仅是针对检察院,而且适用于法院,出于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原则上由一个机关来处理申诉。

其实,由于法院、检察院的信息差,彼此不一定知道各自受理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同时向两方提出申诉,双方都会同时处理。

一般而言,还是尽量不同时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应该全力准备向一个司法机关提出的申诉,一次申诉不成功,可以及时总结经验,再往下一个司法机关申诉。

如果同时申诉,两家机关同时驳回,那可能就要往上一级走,上一级并不一定就会支持申诉,此前申诉存在的不足可能还是没有发现和避免。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有的案件也要同时申诉,比如法院久拖不决,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假如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那会加快推动再审。

刑事申诉难,不放弃每一次申诉的机会,即使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那也要复盘原审裁判有哪些错误,并非简单地复制粘贴过去的辩护意见。

首发:微信公众号“黎智鹏说刑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黎智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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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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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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