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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一则案例
深圳市铭可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明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19)粤民终121号
案情简介
1994年2月13日,铭可达发展公司成立(2016年6月8日更名为达青公司,下称“达青公司”),2016年6月8日前,达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执行董事为郑明强。
2007年8月3日起,达青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赵武豪持股20%、郑明强持股57.5%、添成公司持股2.5%、刘幼君持股20%。
铭可达物流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1日,达青公司为其持股比例100%的股东。
2015年3月7日,铭可达物流公司形成内容为“1、同意铭可达发展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铭可达集团公司;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决议》,股东签章处分别加盖了铭可达发展公司(达青公司)、铭可达集团公司与铭可达物流公司的公章(没有赵武豪、添成公司、刘幼君的签章)。
铭可达集团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为:2013年4月27日后郑锡强持股75.5%、郑明强持股24.5%。郑明强同时系铭可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2015年3月10日,达青公司与铭可达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铭可达物流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铭可达集团公司。
赵武豪、添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铭可达集团公司、郑明强将铭可达物流公司100%的股权返还给达青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赵武豪、添成公司系达青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达青公司22.5%的股份,其以达青公司的股东郑明强擅自不当转移达青公司的重大资产即铭可达物流公司的10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0000元)至铭可达集团名下,损害了达青公司、达青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请郑明强及铭可达集团向达青公司返还所持铭可达物流公司的100%股权,该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关于赵武豪、添成公司诉请铭可达集团公司向达青公司返还铭可达物流公司的股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案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郑明强既是达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及大股东,又是铭可达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并担任铭可达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明强主张达青公司从未就案涉股权转让提出过异议,因其无证据证明赵武豪、添成公司作为达青公司的股东对案涉股权转让知情或同意,故达青公司未提出异议不能等同于达青公司的股东对案涉股权转让交易的默示同意,郑明强利用职务便利促成达青公司与铭可达集团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其作为达青公司的高管违反了对达青公司应尽的忠实义务。
其次,如前所述,受让方铭可达集团公司与转让方达青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关联交易,郑明强同时系达青公司与铭可达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法院认定铭可达集团公司在受让案涉股权时明知该股权转让未征求赵武豪及添成公司的意见。不仅如此,工商信息显示,铭可达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16000万元,达青公司已实际出资,但《股权转让协议书》显示达青公司向铭可达集团公司转让铭可达物流公司100%股权的对价仅为1元,且无证据证明已支付该1元,实质上是无偿转让。虽然郑明强及达青公司主张铭可达物流公司在被转让时已有负债,故以1元作为对价,但郑明强、铭可达集团公司及达青公司、铭可达物流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曾于转让前对铭可达物流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过审计并提交相应审计报告,其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铭可达集团公司不能认定系善意受让人。
再次,针对郑明强及铭可达集团公司抗辩所称案涉股权转让行为未侵犯赵武豪、添成公司作为达青公司股东的权益,一审法院认为,赵武豪、添成公司提起该案股东代表诉讼,请求铭可达集团公司将所持铭可达物流公司100%的股权返还给达青公司,其期待胜诉的利益虽然最终归属于达青公司,但赵武豪、添成公司作为达青公司的股东将间接受益;同理,在郑明强及铭可达集团公司的行为侵害达青公司利益时赵武豪、添成公司的股东权益也将间接受到损害。
综上,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郑明强利用职务之便将达青公司持有的铭可达物流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给铭可达集团公司,应认定郑明强与铭可达集团公司恶意串通,该行为不仅损害了达青公司的利益,破坏了达青公司的财产独立,也间接损害了其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郑明强作为达青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从事将涉案股权无偿转让给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铭可达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并未告知或征得达青公司股东赵武豪、添成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其作为达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应当遵守的忠实勤勉义务;郑明强与铭可达集团公司恶意串通,损害达青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铭可达集团公司依该无效行为所获取的原达青公司名下的铭可达物流公司100%股权,依法应予返还。
律师小结
大股东擅自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的,违反了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小股东可以就此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大股东停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要求其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大股东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还构成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小股东有权请求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要求受让方归还该资产。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资产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1)资产转让行为未告知其他股东,未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
(2)资产转让价格不合理,明显低于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
(3)资产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资产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资产转让行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或形成决议的。
律师建议
1. 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重大资产、核心资产的转让应当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定,并明确多少金额、多大占比属于重大资产、核心资产,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比例要求等。
2. 小股东可定期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第一时间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资产状况。
3. 当发生大股东擅自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的,建议股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固定和准备证据材料,为将来的诉讼做准备:
(1)大股东转让资产是否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是否召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通过比例?决议是否存在其他程序瑕疵,如假冒签名等;
(2)大股东转让资产是否经过评估手续、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
(3)公司是否因为该资产转让造成了损失,损失如何确定?可准备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资产转让评估报告等。
作者:吴晓辉 苏爱芳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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