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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人之间罪责轻重的辩护,对比法就是比较合适的展现方式。”
案例:在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苏某、吴某、窦某、彭某等人在对被害人梁某、千某进行殴打,致使梁某腹部、腿部、肩背部受伤;千某背部受伤。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千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最终,法院认定苏某有持刀情节,判决彭某三年六个月,窦某三年九个月,吴某三年三个月,苏某有期徒刑四年。
苏某认罪,但提出上诉,理由是:其一,对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并非持刀者,并未持刀伤人;其二,认为量刑建议过重,他在几名同案人中作用最轻。
该案中,一审阶段辩护人已经做了很大量的工作,撰写了非常详细的辩护意见,认为:其一,苏某并非持刀伤人者,没有持刀情节;其二,苏某是从犯;其三,苏某退赔十几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因此,苏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阶段该如何进一步辩护,重要的方向是进一步提升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在苏某已经认罪、确实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其做无罪辩护比较难,而且苏某的诉求也只是判得更轻,比其他同案人轻,不应成为同案人中判得最重的人。那么,对比法就是比较合适的辩护意见展现方式:
一、作用、地位的对比
苏某和其他几名同案人,从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凶器准备、持有等犯罪行为实施经过进行对比,以清晰呈现各个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地位大小。
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比
苏某和其他几名同案人在犯罪之后的归案、认罪、坦白、退赔、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对比,以清晰呈现各共同犯罪人的从轻减轻处罚因素。可以充分证明只有苏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只有苏某具备该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是否持刀的对比
一审法院认定苏某具有持刀伤人情节的依据是:不清晰的监控录像显示苏某手中曾经出现尖刀状的反光物,与本案的凶器刀具外形相符。然后“被告人先走向被害人千某文方向,然后走回至已倒地的被害人梁某亮身旁有个弯腰的动作。被害人站起来后右腹部出现了流血的伤口。虽然案发视频受画面和角度所限,并不是十分清晰,但结合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手持刀具的事实。”
那么,苏某是否具有持刀情节,需要进行对比:
其一,监控画面的前后对比、监控画面与凶器刀具的对比,以审查是否可能有其他解释,是否可能苏某并未持刀、或者苏某持刀伤人的证据不足。
其二,证据情况的对比。苏某是否持刀情节的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对比,包括苏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对比,综合对比分析。本案存在的特殊之处,是被害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并未明确是谁持刀导致他们受伤。被害人也出庭接受调查询问,出庭时明确苏某并非持刀伤害他们的人。
该案一审、二审阶段辩护意见的内容可能难以有很大变化。但是,该案二审辩护意见的表现方式,显然会更加有说服力。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律赖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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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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