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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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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破产企业的其他机构或岗位,通常理解,法定代表人行为即代表公司意思表示,因此其对公司的了解及掌握情况也更为广泛与深刻,故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亦更多。

法定代表人不仅要对企业进入破产之前作出的行为负责,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程序中也需继续代表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更需在破产程序中全面配合管理人清算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对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何种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一)需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总结起来,核心要求即一点,如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作出了《企业破产法》禁止的减少债务人财产总额且有损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抑或是直接成为相关行为的受益者,则需依法承担赔偿或返还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损害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的行为有哪些?

主要就是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半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案件受理之前一年内的可撤销财产处置行为及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的无效财产处置行为。

第一、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半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

主要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有破产原因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破产案件受理之前一年内的可撤销财产处置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第三、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的无效财产处置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如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包括前述情况在内的相关行为且确实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则需依法返还相关财产或承担对应赔偿责任;如从中受益的,则需视具体情况确定承担民事抑或是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就无需承担责任了?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出于多种考虑,将不实际参与企业经营或没有承担能力的人员安排为法定代表人,以求达到自身免责的目的。

然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必然意味着责任的豁免。在继任法定代表人知悉原有法定代表人从事相关行为或者法院认为之前法定代表人需要就其在职期限相关行为继续承担责任等情况下,原有法定代表人仍需就其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就不再需要代表债务人行使任何权利及义务了?

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进行接收与管理,债务人相应印章需更换为管理人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因此,多数认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无需再履行自身职责。

实则不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人自身权益不受保护。在涉及债务人自身权益事项时,仍需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权责,比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管理人审查的债权依法提出异议;在破产和解尤其是自行和解中,法定代表人代表债务人签署和解协议。

但需要提示的是,除上述特定情况外,法定代表人不可再自行代表企业作出决策。

三、法定代表人如何承担配合清算义务?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受到的主要限制是需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其相关要求较多,拒不履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配合清算义务?

1、在管理人接管之前,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如前所述,除非是挂名而不实际参与企业经营,法定代表人在很大程序上实质掌握着企业,因此其必须妥善保管相关资质证照,否则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而且,法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该种保管行为不仅体现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在公司解散后的自行清算及强制清算中,法定代表都被施加了该种要求。

同时,在此过程中,禁止再行代表债务人企业作出任何有损债务人及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按照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向管理人如实陈述并进行交接为该部分中的核心工作。

司法实践中,这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况之一,法定代表人或出于客观、主观原因,拒不向管理人进行移交。此时,管理人及法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通知、住所地踏勘、据传、拘留、罚款、搜查、强制交付等措施要求其履行。

因此,法定代表人务必认真对待该事宜,及时将包括资质证照、银行密钥、企业系统登录账户及密码等核心资料在内的债务人资料资产移交给管理人。

如确非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的,亦需积极与管理人沟通,进行情况说明并将自身并不实际参与企业运营或相关资料由其他主体掌握管理的线索提供给管理人,目的亦是证明自身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尽量免责。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不同于其他债务人机构或岗位,法院一般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参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管理人的询问。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会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第4、5项的要求,目的均是为了督促法定代表人完成配合清算义务。

需要提示的是,在普通案件中,并非绝对禁止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但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或法院、管理人明确要求不得离开的情况,法定人需依法履行,否则有可能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如确需离开住所地的,可单独向法院进行申请。

(二)法定代表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前述配合义务时,需根据情况及程度不同,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及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因其行为造成管理人无法清算且损害债权人权益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或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而损害债权人权益时,管理人或个别债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既往的通常的司法实践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持有破产法院出具的“因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而无法清算”、“因法定代表人行为导致无财产可供分配”等裁定书,再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目前规定发生了改变,将债权人可提起诉讼的时间由“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变更为了“破产程序中及破产终结后均可”,如在破产程序中发起诉讼,需寻求管理人提供协助。

2、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视情况对法定代表人处以各类司法强制措施

主要情形如下:

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或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

3、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多是由于其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债务人财产或故意销毁企业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这也再次说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非法定代表人免责的理由。

因此,法定代表人需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进行上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及时与法院、管理人进行沟通,避免自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意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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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冯永帅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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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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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冯律师专业涵盖商事法律服务全流程,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综合、商事争议与执行、破产重整等。此外,在银行与金融、建设工程领域亦有不俗建树。在过往法律工作过程中,办理了重大商事纠纷、大型不动产与公司股权投资、金融科技白皮书、破产重组等诸多项目,经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数量达百余,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经验。

  在商事诉讼领域,办理了诸多疑难、复杂案例,积累了丰富经验,优势集中于股权纠纷、执行异议及之诉、买卖合同纠纷等。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煤集团、中诚信托、中华联合保险、诺安基金、信业基金等。案件审理法院涵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各地高院。代表案例有某进出⼝有限公司诉某央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金额超1亿2000万元;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涉金额超5000万元;某私募基金与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纠纷,案涉金额超800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众多购房者系列执行异议之诉等。

  截止目前,办理破产类案件四十余件。案件类型涵盖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各类型。代表案例有:北京优合复兴门诊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荣获“北京市2022年度⼋⼤司法挽救典型案例”;案涉标的达几十亿的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总结并发表了五十余篇专业文章。代表作有《对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相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建议》《浅谈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时需注意的问题》《股东借款的性质认定与清偿》《正确理解“个别清偿行为”》《重整投资人推荐管理人的制度创新与探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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