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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遗产继承与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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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个北京的关于赠与协议撤销的案例,由于涉及继承问题导致赠与人死亡后不动产赠与协议的效力和撤销问题。前几天重庆市又出了一个恶性事件,也涉及继承的相关问题。今天笔者就这个现实中比较敏感疑难并且我们每个人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大家分析介绍。关于本文涉及的其他问题,大家可以翻阅笔者的微信公众号,里边有关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方面文章的相关内容。

一、继承的类别和效力区分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涉及遗产继承的还有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涉及继承的文书效力:遗赠抚养协议优先适用,遗赠效力次之,然后是遗嘱继承,最后是法定继承。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特别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没有分割之前,遗产的物权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于共同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导致共有人行使包括撤销权在内的处分权时必须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三、继承人的范围和关于继承特别的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特殊规则的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丧偶儿媳及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丧偶儿媳及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胎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除非胎儿在出生时是死体;

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去世的,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及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的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代位继承、转继承和特殊的遗赠

1.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2.转继承

除非被继承人留存的遗嘱另有安排,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并且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3.特殊的遗赠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后并于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四、遗赠与赠与协议的区分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成立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赠附生效条件即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协议属于双务合同及诺成合同,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签订相关赠与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赠与行为成立并生效。

五、赠与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一)任意解除权: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及知识产权等情形。

(二)公证过的财产赠与协议及法定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不得随意的撤销。

(三)根据本文第二点民法典物权编的特别规定,笔者的观点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行使任意撤销权恰恰有限制条件,任意撤销权也不是能够随意的行使,尤其在赠予人已经去世的情形下,不能随意的违背其生前意愿。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第一,有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二,要受制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及诚信原则导致的市场交易稳定性。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继承人不是一个人,而是数人,有可能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就成为了否定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那个人。这时候如果继承人之一想行使任意撤销权就应该征得其他继承人的一致同意方能够行使,否则不得行使。

这时候,所有的继承人均有配合赠与协议约定条款的履行义务,因为遗产在没有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状态。

六、赠与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法定撤销权和除斥期间

(一)如果有证据证明想行使撤销权的继承人因为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导致生活无以为继的情形的情形,其实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三种情形: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除斥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超过五年,法定解除权的权利本体消灭。

(三)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七、赠与协议的履行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的赠与协议签订后,如果已经过户登记的,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的赠与协议达成后,如果动产已经交付的,赠与行为也不得撤销。

八、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赠与财产的返还

如果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将赠与财产没有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方式转移处分给受赠人,如果撤销权成功行使,不涉及赠与财产的返还问题。

只有赠与协议已经履行,赠与财产已经登记或者交付后,但是有法定情形可以行使撤销权时,赠与人的继承人作为撤销权人可以要求或者起诉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我们一定要注意,法谚有云——法律无外乎天理人情!!!

首发: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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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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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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