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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底,多年在外务工的小林打算回家过年,在买高铁票时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乘坐高铁,上网一查,好嘛,不仅被限制高消费,还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老赖了!
再深入一查,原来在2018年的时候小林的身份就被人冒用注册了一家公司,莫名其妙地成为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正是因为这家公司欠债不还所以小林才被“连累”上了失信黑名单。
小林欲哭无泪,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去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撤销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如何将自己移出“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1 本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被冒用者可以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例: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
例:
02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将被冒用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为
如已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冒名注册情况并申请撤销登记,但市监局不予处理或决定不予撤销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将被冒用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为(但需注意,行政诉讼应从知晓被注册或应当知晓被注册的一年之内提出,从被注册起不超过五年)。
在(2018)京02行终1655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一审审理期间所作的鉴定结论显示,光达鑫兴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指定(委托)书及公司章程上“张伟”字样签名并非张伟本人所签,且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故无法认定上述签名系张伟本人所签。因此,尽管光达鑫兴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在形式上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燕山工商分局依据光达鑫兴公司所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将张伟登记为光达鑫兴公司股东及监事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03 对冒名注册的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被冒用人不具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要求判令公司及公司股东限期办理、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被冒用人可持该判决要求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在(2019)沪民申1770号案中,金敏慧诉请法院判令其不具备毕东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资格,并诉请判令毕东公司撤回工商注册登记中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虚假登记,赔礼道歉。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案件涉及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及公司在设立、登记过程中股东身份审核可能存在瑕疵等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另行寻求救济。
再审法院纠正了一二审认为该案件不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认为:金敏慧以其被案外人冒名注册公司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不是毕东公司的股东,该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但本案中行政主管机关就金敏慧与毕东公司之间的争议已作出处理,其已不具备诉的利益,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在(2020)渝0192民初4287号案中,原告马移同样是在购买高铁票失败后得知自己担任了被告禄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禄垚公司涉诉被申请强制执行而被限制高消费,在向被告禄垚公司及股东发函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禄垚公司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被告珑宸公司、亨佳公司、李伟予以配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原告主张被告禄垚公司应当办理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主要在于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从被告禄垚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被告禄垚公司自设立以来,原告马移就不是该公司股东,原告并举示证据证明更不是该公司员工,未能参与禄垚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马移与被告禄垚公司不具备实质关联性。
而从法律关系分析,原告马移登记为被告禄垚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与禄垚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任期为三年,现期限已经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马移有权要求解除其与禄垚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珑宸公司、亨佳公司及李伟作为禄垚公司股东应当予以配合。
综上,原告马移主张被告禄垚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珑宸公司、亨佳公司及李伟予以配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04 以实际侵权人、被冒名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2019)闽0102民初15246号案中,原告张红英购买动车票发现被限制高消费,经查询发现其被被告云辰公司冒用身份并伪造签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原告据此提起姓名权侵权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误工等费用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云辰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被原告的身份信息,使原告为云辰公司法定代表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对原告诉请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差旅费等损失5000元。
05 被冒用人因此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冒名注册公司被执行案件的承办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纠正
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2022)粤0304执异839号案中,异议人董晓牧称被执行人深圳市丰嘉园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被法院执行了限制消费令,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异议人董晓牧的限制消费令,法院审查后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
据此,异议人有关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申请应由本案执行实施机构即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异议人如对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可。可见,异议人的上述有关异议请求并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法不应受理。
律师建议
1.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轻易不外借,若需要对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清晰注明用途,避免被他人用作其他用途;如不慎丢失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挂失并补办新的证件。
2.定期进行个人信息查询,包括投资任职情况查询、任职受雇信息、个人征信查询、名下微信账户查询、名下支付宝账户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查询、名下电话卡查询等,如有异常请及时进行申诉等处理。具体操作可参照《你的身份可能被冒用了!警方提醒:赶紧自查》进行。
3.如果发现身份被冒用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情况,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明并撤销公司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为,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驳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否认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不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公司股东办理、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获得胜诉判决后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机关)及时撤销登记。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姓名权等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冒名注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4)若被人民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或失信被执行人员的,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要求执行法院将自己从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不服法院作出的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在采取以上救济措施时,可以提前准备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
作者:吴晓辉 苏爱芳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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