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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一人公司无法偿债,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法律路径

免费 吴晓辉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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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作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将股东纳入偿债主体范围内?

路径一

起诉债务人一人公司时,直接将一人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请求股东对一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需主动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方可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如何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可参考本团队此前文章:

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不用为公司债务买单?怎么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只要提供审计报告就能证明公司人格独立?没有这么简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利招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于富波,股东为于富波、汪威,分别持有公司70%、30%的股份;盛尊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股东为利招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为于富波。由此可见,盛尊公司为利招公司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利招公司二审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仅能反映公司的负债及利润情况,该证据不能反映利招公司与盛尊公司的财产走向情况,不足以证明利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盛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利招公司依法应对盛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路径二

起诉债务人时若未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可以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对债务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在执行阶段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则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40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庞华为被执行人。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华洋公司与达盛公司的案涉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在2007年6月20日至今14年时间里,执行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到华洋公司任何款项,足以表明华洋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案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华洋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庞华系其唯一股东。根据该条规定,在达盛公司申请追加庞华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庞华应当承担证明华洋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庞华虽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洋公司审计报告,但该报告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依法不能采信。因此,达盛公司的本案诉请符合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路径三

如在路径二中,股东最终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无法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在执行阶段要求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参考案例

具体案例可参考本公众号此前文章:公司被执行“终本”后,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晓辉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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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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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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