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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网络诈骗案件中,如何对补充侦查提纲等诉讼文书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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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办案实务中,如何对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和公安的补充侦查报告诉讼文书进行质证?重点审查这两份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同时结合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进行质证。以下是肖律师办理某网络诈骗案,对这两份诉讼文书的质证意见。

(一)《关于黄某等11人诈骗罪的补充侦查提纲》(补侦卷1P2)

主要内容:

5.核实如何确定在案的17个被害人系本案的被害人、查清手机截图的来源,同时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向其他被害人取证。

6.犯罪嫌疑人黄A供述是其找了赵A的支付平台开了“bobo”商户给黄某的,请向赵A取证,并核实赵A的具体行为。

7.犯罪嫌疑人刘A辩解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予以查清。

质证意见: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上述补侦要求,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在《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的回应分别为:

第一,“本案被害人谢某泳、曾某林等人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杨某、董某系我所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后,根据QHCS(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退款记录查找到的被害人。报案材料中手机截图均为被害人提供,我所正在加大侦查力度,向其他被害人取证。”

首先,侦查机关并未按照《补侦提纲》的要求,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人员系本案中的“被害人”;其次,侦查机关指出“杨某、董某系根据QHCS公司的投诉退款记录查找到的被害人”,但却并未提供QHCS公司的退款记录予以佐证;最后,侦查机关指出“手机截图均为被害人提供”,而在被害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上述手机截图本身亦无法证明与涉案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黄A,其供述是找‘赵A’的支付平台了开了‘bobo’商户给黄某,但其供述没见过‘赵A’本人,无法提供赵A的具体身份信息,故目前暂无法查找赵A及核实相关情况。”

由此可见,本案侦查机关并未找到涉案的关键人物赵A,以向赵A核实“bobo”商户相关的案件事实,对于该项指控事实控方证据存在严重缺失。

同时根据在案的其他证据可知,赵A与段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是确定本案黄某等人涉案金额的重要证据。在赵A未归案的情况下,控方认定黄某等人涉案金额的证据亦存在重大缺失,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如段某和赵A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起诉书》指控黄某等人的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关于刘A辩解在侦查阶段收到刑讯逼供的情况已查清附卷”

但是侦查机关所谓“已查清附卷”的证据材料,仅仅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情况说明》和《证实材料》(补侦卷1P47-50)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出具的该类《情况说明》并不属于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本身即不具有证据效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该类《情况说明》属于办案机关、侦查人员对自身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说明,且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真实性存疑。

综合上述情况,办案机关和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可能性,且侦查机关出具的上述材料,并未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侦要求进行有效的回应,相关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黄某等11人涉嫌诈骗罪一案退回补充侦查事项》(补侦卷2P2)

主要内容:

4.是否提取到涉案APP,如何提取到,请核实其功能、作用、运行数据。

6.继续核实如何确定在案的曾某、周某等人系本案的被害人,同时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向其他被害人取证。

质证意见:

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书》中,对上述补侦要求的回应如下:

第一,“因涉案APP软件为网页浏览下载软件,网监部门至今尚未提取到涉案APP软件。”(补侦卷2P6)

由此可见,侦查机关并未收集、移送涉案的APP软件,无法核实涉案APP的页面内容以及是否作出、作出何种观影服务的承诺,所以本案无法得出涉案APP存在充值可观看“完整”视频的承诺,办案机关不能仅以观影者的预期,作为衡量涉案人员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是否存在欺骗事实的依据。

第二,“5.被害人谢某、曾某、周某等人报案时已提供软件页面浏览手机截图及充值记录手机截图随案;6.我所继续加大力度查询被害人曾某、周某等被害人的资金流向,同时加大侦查力度,寻找其他被害人并取证。”

对于检察机关就上述事项两次提出的明确的补侦要求,侦查机关并未针对性进行补充侦查并移送相关证据,仅仅是在《补充侦查报告书》中予以回应。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手机截图系来源于“激情大片”APP的截图,不能证明上述人员系本案的被害人,以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上述人员提供的手机截图亦不能证明涉案APP存在“充值观看完整视频”的承诺,侦查机关在不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同时,亦无法证明涉案人员存在欺骗行为。

首发: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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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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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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