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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破产撤销权之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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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个别清偿撤销制度,旨在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但对于个别债权人来讲,这无疑是悬在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执行案件中,一旦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若非优先债权,最终受偿金额会大大减少,导致“煮熟的鸭子飞走”。因此,研究个别清偿撤销制度,不论对管理人还是对被个别清偿的相对人,都颇具意义。

基本概念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利用双方合谋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将依法可撤销的违法行为通过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形式获得法律执行效力,并已经执行完毕。

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集体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如果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明知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仍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有违债权平等保护、公平受偿原则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该行为转移的财产。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有损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偏颇性清偿而产生的纠纷。法律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临界期间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减损的财产,确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全体债权人间进行统一公平分配。

实操要点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原告:破产管理人

被告:个别清偿行为的受偿主体

第三人:其他受益人

构成要件:(1)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2)债务人在进行个别清偿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3)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4)清偿行为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例外情形:(1)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2)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3)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4)个别清偿行为系为了维持营业或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5)新发生交易的即时清偿行为等。

诉讼请求:(1)撤销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2)要求相对人返还债务人的财产;(3)要求相对人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管辖: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

除斥期间: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亦不应适用民法上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典型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768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7日,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集团”)基于担保责任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支付200万元;2019年3月15日,东辰集团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东辰集团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东辰集团向第一创业证券支付的20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后第一创业证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东辰集团向第一创业证券清偿时资产状况良好,不具备破产原因。对此,第一创业证券作为债权人是完全善意的。东辰集团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东辰集团清偿时存在破产原因,更未证明第一创业证券知道东辰集团清偿时已出现破产原因。二审未考察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及是否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等行为,认定东辰集团向第一创业证券清偿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争议焦点

管理人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是否考虑债权人善意?案涉个别清偿应否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该条文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规定管理人有权撤销发生在受理破产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并未设置债权人是否善意的条件。

本案中,东辰集团2018年11月27日向第一创业证券清偿债务,2019年3月15日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东辰集团的偿债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前的六个月内。第一创业证券以其不存在恶意为由主张案涉清偿行为不应被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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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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