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实务丨案外人能否持抵债协议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执行?

免费 李张平 时长/课时:13分钟/0.28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140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在债务逾期时双方约定以特定物(实践中多为房产)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实务上将该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个争议问题:一是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执行阶段“以物抵债”能否排除案外人强制执行?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认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继承了《物权法》第186条关于留押禁止的规定。所以在处理上一般认为应参照《民法典》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应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应认定无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1】

裁判主旨: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就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抵债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

张某某、X投资总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82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

双方自始至终均未就双方之间的哪一笔债权设定抵押或者抵偿债务予以明确,其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借款收据及案外人书面证言等,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设定抵押之债权与以房抵债之债权分属不同债权的事实约定。实质上就是抵押权人张某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就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违反了物权法186条关于流质禁止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以资抵债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认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就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在以物抵债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即可。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体适格;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常见的有两种情形:情形一:如果此时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约定的,应予支持。情形二:如果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

裁判主旨: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案例索引:

李某与史某某、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30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时,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典型案例3】

裁判主旨: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果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陈某、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三、“以物抵债”协议排除案外人强制执行的情形分析

无论是银行作为抵债协议的受让者,还是案外人作为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在金融不良债权执行中提出异议,都涉及抵债协议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

(一)已经发生物权转移的以物抵债协议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此时债权人已经成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当然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以物抵债协议

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执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异议成立的观点,一种是异议不成立的观点。

1.关于异议成立的观点:

在以物抵债的受让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举证证明其抵偿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有效基础上,即可以参照《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即满足以下条件的,异议成立: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典型案例4】

裁判主旨:

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有效条件,排除抵债资产执行的异议成立。

案例索引:

确山县R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曹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44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说理: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的规定,本案中,陈某夫妻与某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在曹某享有的对陈某的债权到期的情况下签订,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以案涉房屋抵偿债务,应当视为曹某作为买受人已向陈某交付全部购房款。案外人宋某使用案涉房屋开设超市,且于查封前向曹某交付租金,应当认定曹某已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本案无证据表明曹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房屋过户。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曹某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利,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2.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观点:

以房抵债协议所约定债务人通过交付房产,达到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所以在抵债房产未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转移变更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并不能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如果将其地位置于其他债权之上,将破坏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认定能阻却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三人。

【典型案例5】

裁判主旨: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只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不必然地引起房屋权属的变动。

案例索引:

王某、青岛H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通过诉讼阻却、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案涉《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优惠期认购协议书》的订立系基于王某与Z置业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抵账行为,案涉合同性质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的目的在于消灭王某对Z置业公司的债权而非单纯的房屋买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体现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不必然地引起房屋权属的变动。且讼争房屋并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债权人只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本案中王某寻求救济途径不当,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交付房产,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且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与Z置业公司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救济途径,故不能认定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该合同的订立并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王某对案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其他实体权益。

四、实务提示

“以物抵债”不需要支付对价,很容易导致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倒签抵债协议、逃避债务。金融不良债权执行案件中,若第三人以抵债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提示银行应注意以下应对措施,才能够有效防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以抵债协议恶意阻却执行:

提示一:审查抵债协议是否违反关于禁止留押的条款。违反《民法典》关于禁止留押规定的,抵债条款无效。第三人自然不得阻却金融债权的执行。

提示二:审查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抵债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有效。若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抵债协议应认定无效,且涉嫌虚假诉讼罪。

提示三: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缺一不可。

首发: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张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李张平
  • 文章212
  • 读者86w
  • 关注46
  • 点赞733

  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1)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实务丨案外人能否持抵债协议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执行?

消费:4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8课时/13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实务丨案外人能否持抵债协议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执行?

消费:4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8课时/13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